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0:55网友发问:
按月支交给离任职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付出不竞赛金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则依照“偶尔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付出不竞赛金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不适用企业支交给离任职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核算,该规则是针对财物购买方企业与财物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财物购买买卖中支交给财物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的金钱。
企业支交给离任职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则核算个人所得税。
核算方法为:对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越规范的部分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用超支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依照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际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