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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7:43

股票发行监管是证券商场监管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形式在近十年的演化进程中呈现出显着的“逆向构成”特征,即与老练商场经济国家先有商场、后有准则安排的次序不同,我国是先有方针、法规、条文,推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才有商场。因而,这种形式一开端就带有政府推进的颜色,在近几年则呈现出“新式加转轨”的特征,从“政府主导型”逐渐向“商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方向开展。本文拟从监管主体、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法等多个方面回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准则的演化进程,并在总结其经历与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往后变革的方向。
一、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准则的演化
1.发行监管主体的演化
我国证券商场发端于计划经济向商场经济转轨的年代,这也是一个从简单利益主体向杂乱、多元利益主体改变的年代,因而,监管主体的改变也必定带有利益主体变迁的痕迹.
在中国证监会建立之前,股票发行商场监管主体包含人民银行、中央及当地体改委、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等政府部分。中国证监会建立之后,当地证管办相继建立。这些证管办归于当地政府,他们集政府利益、国有企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于一身。
国务院证券委在 1998年8月被吊销后,其功能并入中国证监会,当地证券监管部分改由证监会笔直领导,证券商场主导监管者的权力开端会集统一。
根据《证券法》,现在的监管主体首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等,其间心权力机关为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归于政府机构 (《证券法》第七条规则,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授权实行监督管理责任)。证券业协会名义上是民间安排,实际上隶归于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指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安排,是社会团体法人。但从其责任上看,有隶归于中国证监会的法令根据。在《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的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责任中包含,“帮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安排会员履行证券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责任”等)。买卖所的监管权力首要也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其股票上市买卖,有必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授权证券买卖所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请求)。
从上述监管主体的构成看,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归于政府主导型,这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布景有着极为亲近的联系。监管体系为会集统一管理,反映了我国证券商场“新式加转轨”的开展特征,其间,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是中国证监会的直属部分,中国证监会对其有较强的控制权。从现行法规条文看,证券业协会和买卖所的监管权责并不是很清晰,可能会呈现与证监会分权的现象,以致加大新股发行商场的社会买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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