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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能否处理行政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21:36
 2008年7月,原告李某以自己对建湖县阳光水城某处房产具有所有权为名,向人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拿出了该县房管局公布的房屋产权证书,证明自己具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而原告则提出该权属证书系房管局违法发放的,恳求法院在确权之诉中一起处理该行政争议。
[审理]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关于能否在确权之诉(民事诉讼)中处理房管局公布房屋产权证书的合法性问题(行政争议)有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详细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处理职权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有法令约束力的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行政法令、法规,该行为非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得被改动。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第二种定见以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防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而径行运用民事法令和其他法令事实根据作出裁判即可。第三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理行政争议,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因而人民法院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和处理行政争议。
合议庭终究采用了第三种定见。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检查所触及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实质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隶属问题,即怎么和谐处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隶属问题,是指民事争议案子的审理和处理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正确认定为条件。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子的诉讼标的或许争议的民事法令联系,但它决议着民事案子的性质和裁判成果。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隶属问题的不同观念,将直接影响法院能否在审理民事案子时,能否检查所触及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有条件地处理和处理行政隶属问题。理由如下:1、必要性。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处理和处理行政隶属问题契合诉讼经济和诉讼功率准则。在民事诉讼中,如遇到行政隶属问题,均有必要待行政隶属问题处理今后再行处理民事争议,必定会使诉讼周期显着加长,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一起,在我国法院现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种处理办法也会添加法院的工作量,然后加重案多人少的对立。
2、可行性。首要,单轨制(一元制)的司法体系为我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和处理行政隶属问题供给了充沛的准则支撑和便当。在实施二元制或多元制的司法体系的国家,行政法院在实质上归于行政体系,与一般法院在性质上有实质差异,因而其在处理行政隶属问题上相对准则。而我国是实施一元制的司法体系的国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集体和个人的干与。民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的行使纯属法院内部分工。这样一种司法体系无疑为我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和处理行政隶属问题供给了相应的便当和准则支撑。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为在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处理和处理行政隶属问题供给了根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联系怎么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当事人隐秘近亲联系骗得结婚挂号的,其婚姻联系依法不该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4条规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许吊销婚姻的,应当收缴两边的结婚证书并将收效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上述司法解说充沛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子时,能够检查民政部门处理结婚挂号、公布结婚证行为的合法性,并否定违法挂号发证的有效性。
结合本案来看,虽然公布房产权属证书系详细行政行为,但根据其决议着本案的裁判成果,假如该详细行政行为真的有显着瑕疵,而法院依然不进行检查而将其作为民事裁判的根据,必定简单发生错判,而且终究往往有违诉讼经济与诉讼功率准则。当然,不合中的第二种定见更不可取。由于不管有法令效力的行政行为的存在,仅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会导致两个有法令效力的法令文书一起存在,这不只没有处理实践存在的争议,还会引发新的争议。因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有条件地处理和处理行政隶属问题,即能够在审理确权之诉的民事案子时,检查该县房管局公布房屋产权证书行为的合法性,以处理本案所触及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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