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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23:04

河北省专职消防部队建造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部队的建造和处理,进步其火灾防备和救活救援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部队的建造和处理。
法令、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部队的建造和处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部队,包含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则组成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作业单位组成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部队的建造和处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展开和掩盖城乡的准则,坚持作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展开方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部队建造和处理作业的领导,将其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及消防作业的查核规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部队行政主管部分,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详细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组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处理作业,并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作业单位组成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事务辅导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作业单位担任其组成的专职消防部队的建造和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住宅城乡建造、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分依照规则的责任,做好专职消防部队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二章部队建造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树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到达《城市消防站建造规范》规则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地点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越二平方公里或许寓居人口超越二万人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出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省级以上需求树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能开发区(园区)、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旅行休假区和国家级景色名胜区等区域。
第八条下列企业作业单位应当树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首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处理单位;
(二)出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藏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库房、基地和物流园区;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间隔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间隔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古修建群的处理单位。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契合城乡规划,其修建规范和配备器件、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依照《城市消防站建造规范》《城镇消防队规范》的规则实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配备器件、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依据本单位火灾防备和救活救援作业需求确认。
第十条专职消防部队组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自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存案。
经检验合格的专职消防部队不得私行吊销或许改变其称号、地址和首要担任人。确需吊销或许改变的,专职消防部队自吊销或许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存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自存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存案。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造,对因作业需求确需成为法人安排的能够依法请求挂号。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运用作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作业常识、技能和阅历的人员中揭露招聘,揭露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任处理和薪酬福利等,依照国家规则实行。
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实施劳动合同准则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揭露招聘。招聘选用考试与查核相结合的方法,并依据招聘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安排实施。
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揭露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与招聘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消防作业,遵纪守法,品德杰出;
(二)年纪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契合国家规则的消防员作业健康规范。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与招聘的人员应当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则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获得消防作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消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以及具有杰出专业技能的人员,参与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时年纪能够恰当放宽。
获得消防作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消防队退役人员,凡具有前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条件的,能够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实施劳动合同准则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确认,最长不超越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期满经查核合格的,能够持续签定劳动合同。接连作业满十年或许接连签定两次劳动合同并契合规则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其签定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由企业作业单位在内部自行分配或许向社会揭露招聘。
第三章部队处理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部队应当归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的执勤练习、救活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系统。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部队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帮忙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展开宣扬练习作业,遍及消防法令和消防安全常识;
(二)依照规则的责任展开防火巡查,催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危险;
(三)对配备器件、消防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使其坚持杰出状况;
(四)把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路途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设置散布等状况,树立健全各项事务材料档案;
(五)拟定救活救援预案,并定时安排演练;
(六)担任责任区的救活救援作业,维护事端现场,帮忙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查询火灾事端原因;
(七)依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使命。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通过事务练习并查核合格后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在任职、定级、晋级和续聘时,应当获得相应的消防作业技能等级。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部队应当树立健全值勤备勤、执勤、练习、请假请假、查核和奖惩等规章准则,规范作业和日子次序。一致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
专职消防部队在执勤、实行使命期间应当一致着装和佩带标识。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部队应当依照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的要求拟定练习方案,按方案展开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能和战术练习,进步救活救援才能。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部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许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安排、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的调派指令后,应当当即赶赴现场展开遇险人员救助、险情扫除和火灾熄灭等救活救援或许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业。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部队的消防车辆(艇)归入特种车辆(艇)的处理规模,依法处理车辆(艇)车牌,并依照规则喷涂标志图画,配备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专职消防部队不得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救活救援或许其他应急处置作业无关的事项。消防车辆(艇)未实行救活救援或许其他应急处置使命时,不得运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四章保证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事务经费、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共用经费归入财务预算,由本级财务部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则规范予以保证。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其地点的企业作业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部队参与救活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作业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外单位的火灾补救或许其他应急处置作业损耗的燃料、救活剂和配备器件等,经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核定后,由事端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树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证规范,保证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承当的高危险性作业相适应。详细规范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好实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参与救活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作业的,依照规则发放高危补助。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部队应当依法为其人员处理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工伤、赋闲等社会稳妥和交纳住宅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处理人身意外损伤稳妥。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安排其人员参与作业健康检查,树立作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在火灾防备、参与救活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作业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部队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给予奖赏。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部队的人员在执勤、练习、参与救活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作业中受伤、致残或许逝世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劳动才能判定,并实行相关待遇。
契合勇士申报条件的,依照国家规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部队的消防车辆在实行救活救援和其他应急处置使命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进速度、行进路线、行进方向和指挥信号的约束,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躲避。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保证实行使命的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部队的消防车辆在实行救活救援使命时需求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章法令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安排未依法实行对专职消防部队的处理和事务辅导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五条未依照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则树立专职消防部队或许私行吊销专职消防部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许有关部分责令期限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救活救援,形成较大以上火灾事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部队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安排责令期限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则责任展开防火巡查,催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危险的;
(二)未按规则对配备器件、消防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使其坚持杰出状况的;
(三)未拟定救活救援预案,并定时安排演练的;
(四)未树立健全值勤备勤、执勤、练习等项规章准则的;
(五)未按公安机关消防安排的要求拟定练习方案以及未按方案展开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能和战术练习的;
(六)接到火灾报警或许调派指令后,未当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活救援或许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业的;
(七)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救活救援或许其他应急处置作业无关事项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公安机关消防安排、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火灾防备、救活救援以及消防宣扬练习、文书档案处理和帮忙进行消防监督处理等项作业的非现役人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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