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0:47
发布部分:浙江省宁波市公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习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标准企业法人的建立、改变、刊出挂号行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改变、刊出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面向社会从事产品生产运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都有必要依照本办法处理挂号手续。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建立实施直接挂号制。运营触及国家独占、产业政策约束、社会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职业或许项目,按法令、法规规则在企业法人挂号前应依法处理批阅手续。 第二章 挂号机关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主管全市的企业法人挂号注册作业,并受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授权担任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处理。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可依据需求建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处理局在市工商行政处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分级挂号的准则担任本辖区内企业的挂号作业。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处理局能够授权或托付下级挂号机关署理其挂号或处理详细挂号作业。各级挂号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下级挂号机关不契合法令、法规和政策的决议,上级挂号机关有官僚求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章 挂号事项 第七条 企业法人的挂号事项以挂号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为准。挂号机关有权纠正已挂号注册的不契合法令、法规和政策的挂号事项。 第八条 企业称号应当契合有关企业称号挂号处理的规则,企业称号由挂号机关核定,受国家法令保护。未经挂号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不得运用。 第九条 建立企业法人应当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国家法令、法规规则建立企业法人有必要报经批阅的,应在报经批阅前处理称号预先核准。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居处是企业法人首要运营场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挂号机关挂号的居处只能是一个。企业法人的居处地应当在其挂号机关辖区内。企业法人办事机构和首要运营场所分设的,由有管辖权的挂号机关别离予以挂号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整体出资者的出资额,经注册挂号后不得抽回。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外商出资企业依据法令、法规规则,按合同、规章载明的注册资本、出资方法、出资期限出资。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运营范围应当契合其建立的主旨,契合法令、法规的规则。答应跨大类、跨职业运营。企业法人应当在挂号机关核准挂号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章 建立挂号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法人,应当由整体出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署理人向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二)出资者的资历证明;(三)企业挂号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申办企业法人的出资者应是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许国家答应出资的机关事业、社团法人和契合规则的自然人;境外出资者有必要是外国(区域)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