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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2:05
1、责任实行监督和实行保全
在决议施行强制实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查看权,以确认责任实行状况及其法令性质,为确认施行行政强制实行供给必要依据。
假如发现责任人在责任实行期限到来前或许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强制实行标的物或以其他办法躲避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能够责令责任人供给担保,或许采纳扣押、查封产业、暂停付出等保全办法。
2、行政强制实行的劝诫和决议
行政机关施行强制实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实行决议。在作出正式强制实行决议曾经,假如责任人在责任实行期限到来前没有实行责任,行政机关预备施行行政强制办法前,有必要首先向责任人宣布劝诫,要求其自行实行责任,并使其了解或许采纳的强制办法的内容和结果。
劝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许单位状况。
(2)清晰的实行期限。期限的规则应当到达当事人自行实行责任所需求的合理时刻。
(3)清晰的强制实行办法和实行方法。
(4)触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清晰给付的金额。
(5)不实行责任的法令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力。当事人收到劝诫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
通过劝诫后,在劝诫书规则的责任实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依然不实行行政法责任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行政强制实行决议。行政强制实行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许单位状况;
(2)当事人应当实行的行政法责任内容和依据;
(3)不实行责任的现实和行政强制实行的依据;
(4)行政强制实行办法的品种、施行方法和施行日期;
(5)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6)决议施行行政强制实行的行政机关的称号和日期。
3、强制办法的施行
依据现已收效的行政强制实行决议书,行政机关能够将强制办法付诸施行。当呈现使实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状况时,应当暂时间断强制实行,待致使间断的原因消除后再康复实行。当呈现使实行不能进行,今后也没有必要再康复进行的状况时,应当间断实行,今后也不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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