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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9:00
为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便利顾客送检消费争议的产品,根据《顾客权益维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其间对查验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做了明确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便利顾客送检消费争议的产品,根据《顾客权益维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送检,是指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承受服务时,发作产品争议,顾客自愿或许与经营者洽谈一致后,将该产品提交到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组织进行查验,取得有关数据和定论。
第三条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组织名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发布。
地方性的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组织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予以发布。被确认为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组织能够挂牌发布。
第四条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组织应依照公正、公正、科学、务实的准则,为顾客供给查验服务。
第五条顾客送检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时,应向查验组织供给争议产品和购物凭据,并填写《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请求表》。
第六条查验组织接到《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请求表》和产品后,经查验,受理的,两边签字承认;不予以受理的,在请求书上注明原因。
查验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
对已进入裁定程序、诉讼程序的消费争议案子,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争议产品的查验。
第七条查验组织依照顾客要求的查验项目和内容,根据两边承认的相关规范、产品阐明或科学根据进行查验,并出具查验陈述。
第八条查验组织徇私舞弊出具虚伪查验陈述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并担任经济补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撤销其查验资历。
第九条有关消费争议的产品查验费用按国家规则的收费规范收取。查验费用由争议两边当事人洽谈付出或许由顾客先行付出,职责确认后,依法按职责状况承当。
第十条农人购买、运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争议的送检,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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