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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0:34
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5号
《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规则》现已2013年6月28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 苗圩
2013年7月16日
第一条为了标准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活动,保证电话用户和电信业务运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维护的决议》和《中华公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是指电信业务运营者为用户处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下同)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许承认供给服务时,照实挂号用户供给的实在身份信息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入网,是指用户处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处理局(以下总称电信处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作业实施监督处理。
第五条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依法挂号和维护电话用户处理入网手续时供给的实在身份信息。
第六条电信业务运营者为用户处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用证件、供给实在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合作。
用户托付别人处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用证件,并供给用户和受托人的实在身份信息。
第七条个人处理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的,能够出示下列有用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暂时居民身份证或许户口簿;
(二)中国公民解放军武士身份证件、中国公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其他有用身份证件。
第八条单位处理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的,能够出示下列有用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许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
(四)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其他有用证件或许证明文件。
单位处理挂号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用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第九条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照实挂号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名字(称号)、号码、住址信息;关于用户托付别人处理入网手续的,应当一起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挂号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为了便当用户供给身份信息、处理入网手续,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电信业务运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运营者称号、复印意图和日期。
第十条用户回绝出示有用证件,回绝供给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别人的证件,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运营者不得为其处理入网手续。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运营者在向电话用户供给服务期间及停止向其供给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处理入网手续时供给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实在身份信息保密处理制度。
电信业务运营者及其作业人员对在供给服务过程中挂号的用户实在身份信息应当严厉保密,不得走漏、篡改或许毁损,不得出售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不得用于供给服务之外的意图。
第十三条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发作或许或许发作走漏、毁损、丢掉的,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当即采纳补救办法;形成或许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当即向相关电信处理机构陈述,合作相关部分进行的查询处理。
电信处理机构应当对陈述或许发现的或许违背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维护规则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价;影响特别严重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处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陈述。电信处理机构在根据本规则作出处理决议前,能够要求电信业务运营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运营者托付别人署理电话入网手续、挂号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的,应当对署理人的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和维护作业进行监督和处理,不得托付不符合本规则有关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和维护要求的署理人代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对其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和维护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和维护相关常识、技术和安全职责训练。
第十六条电信处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运营者的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和维护状况实施监督查看。电信处理机构实施监督查看时,能够要求电信业务运营者供给相关资料,进入其生产运营场所查询状况,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予以合作。
电信处理机构实施监督查看,应当记载监督查看的状况,不得阻碍电信业务运营者正常的运营或许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处理机构及其作业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查看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走漏、篡改或许毁损,不得出售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
第十七条电信业务运营者违背本规则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则,或许不合作电信处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展开的监督查看的,由电信处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期限改正,予以正告,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布告。其间,《中华公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则法令职责的,按照其规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八条用户以冒用、假造、变造的证件处理入网手续的,电信业务运营者不得为其供给服务,并由相关部分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罚法》、《现役武士和公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方法》等规则处理。
第十九条电信处理机构作业人员在对电话用户实在身份信息挂号作业实施监督处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经过电话、短信息、书面信件或许布告等方式奉告用户并采纳便当办法,为本规则实施前没有供给实在身份信息或许所供给身份信息不全的电话用户补办挂号手续。
电信业务运营者为电话用户补办挂号手续,不得私行加剧用户职责。
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在向没有供给实在身份信息的用户承认供给服务时,要求用户供给实在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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