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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均有违章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应如何确定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6:10

有网友咨询:我驾驭私家车沿市区主干道由东向西行进,行至某商场门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由东往南左转弯,我来不及躲闪,当即采纳制动办法,但为时已晚,李某被撞伤,自行车也被撞坏,经交警现场勘测,我其时时速约为45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该路段有信号灯操控,随后,交警大队作出事端确认书,确认我负悉数职责,请问:交警确认我负悉数职责正确吗?
律师回答: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则:“机动车上路途行进,不得超越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安全车速。”可见,咨询人违反了该规则,假如能够严厉依照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进,发放前方有转弯的自行车后施行紧迫刹车,或许能够防止事端的发作。别的,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68条规则: “非机动车经过有交通信号灯操控的穿插路口,改变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可见,李某在转弯时未直行的机动车,违反了该法令的规则,也存在违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两边都有差错,并且其违章行为与故事的发作也都存在因果关系,在事端中起的效果相同。假如按两边差错程度来确认职责的话,两边应承当平等职责。但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据此,只要机动车一方在本身没有违章行为或许虽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发作没有直接的、必定的联络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的规则。但就本案来讲,超速违章明显不适用上述条件。所以交警部门断定咨询人负事端悉数职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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