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与相近形态有何种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7:36
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犯的穿插形状与附近形状之辨识
(一)与一同违法的竞合的差异
一同违法的竞合,简称共犯的竞合,是指一个一同违法人在一个一同违法中实‘施了数种分工行为的景象。共犯的竞合与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犯的穿插形状并不相同。根据一同违法人在一同违法中的分工可以划分为安排犯、施行犯、唆使犯或许协助犯,可是在实际中某些一同违法人往往或许一同施行多种分工行为,如甲唆使乙杀丙,继而又与乙一同杀戮丙。共犯的竞合便是从一同违法人的分工角度上调查一同违法人具有两层乃至两层以上一同违法人身份的现象。在共犯的竞合中,一个一同违法人施行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而身兼数个一同违法人身份,因此,共犯的竞合是数个行为的主体的竞合,而不存在一个行为冒犯多个罪名的问题,其实质是一同违法人多种分工身份的重合,首要影响的仍是一同违法人在一个一同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及其处分问题。严格地讲,因为共犯的竞合自身并不触及多个罪名而只影响量刑,故将共犯的竞合归入一同违法的罪数论领域好像不太稳当
(二)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的穿插形状和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形状的差异
一同违法相同也会与牵连犯构成穿插形状。牵连犯是指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而其违法的办法行为或许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罪名的景象,建立牵连犯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1)牵连犯是以施行一个违法为意图;(2)有必要具有数个行为,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意图行为与办法行为,一是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3)数个行为之间有必要具有牵连联系,即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牵连联系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一般的办法或成果联系;(4)数个行为有必要冒犯不同的罪名,即意图行为或原因行为,与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别离冒犯不同的罪名。{4}笔者以为,尽管存在数个行为是牵连犯与幻想竞合犯的底子差异,可是在一同违法中还应该着重牵连犯的同一主体性,即施行数个具有牵连联系行为系同一主体所为。因此,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形状应当是指一同违法中的同一主体在完成一同违法的过程中施行了数个具有牵连联系的行为并冒犯不同罪名的景象。例如,甲和乙为了欺诈公私资产,一同假造公函后一同施行了欺诈行为,就构成了一同违法和牵连犯的穿插形状。这儿的同一主体,可以是一同违法人中的一人或许数人,但他们均有必要都既是意图行为或许原因行为的行为主体,又是办法行为或许成果行为的行为主体,才有或许呈现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这是因为:一方面,即便在一同违法与罪数穿插形状中,牵连犯的建立也应当严格遵守牵连犯形状的底子概念和特征,以保证理论逻辑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牵连联系和分工联系具有底子差异,因为一同违法中各违法人自身便是彼此配合、彼此和谐,乃至进行有方案的分工协作,假如不着重牵连犯的建立有必要是同一主体,那么一切各共监犯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冒犯了不同罪名特别是在有协助犯(因为协助犯的意图便是为了施行犯顺畅施行施行行为)的场合简直都会演化成了牵连犯。
根据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穿插形状的特色,它与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犯的穿插形状的差异在于,前者是一同违法中的同一主体施行了数个具有牵连联系的行为冒犯了不同罪名,而后者是同一主体施行了一个行为而一同冒犯了数罪名。有学者以为,假如甲乙二人具有一同违法的成心,由甲假造公函,乙则运用甲所假造的公函进行欺诈。尽管甲乙别离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但仍应建立牵连犯的一同施行犯,以其间的重罪即欺诈罪从重处分。但假如在甲假造公函今后,乙参加一同欺诈,甲乙不能建立牵连犯的一同施行犯,甲应建立构成牵连犯,以欺诈罪从重处分;乙则应以欺诈罪的一同施行犯论处.关于后者的景象,甲作为同一主体施行了假造公函和欺诈两个具有牵连联系并冒犯不同罪名的行为,故建立牵连犯,而乙与甲一同施行欺诈行为构成欺诈罪的一同违法,是典型的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形状。可是对前者,该学者的观点并不稳当:
首要,甲假造公函,由乙施行欺诈,但两者实际上是存在协作联系,或许说是一同违法的分工联系,这种不同行为人之间分工联系的景象明显不符合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同一行为人施行数个牵连联系的行为的底子特征,故不存在牵连犯的违法形状;其次,假如以为甲乙别离了施行假造公函罪和欺诈罪,那么甲乙建立构成一同违法的根据安在?因为甲乙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彻底不同,不管根据彻底违法一同说仍是部分违法一同说,都无法得出构成一同违法的定论;最终,假如以为施行行为有必要是施行刑法分则规则的详细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甲并未施行任何欺诈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如何可以以欺诈罪的一同施行犯予以论处?笔者以为,因为该一同违法中没有呈现同一主体施行具有牵连联系的数行为而冒犯不同罪名的状况,故没有与牵连犯发作穿插,因此不是“牵连犯的一同施行犯”。甲乙尽管存在一同违法的成心,可是只要乙施行了欺诈罪的施行行为,甲假造公函的行为是为了乙可以顺畅施行欺诈,其行为是协助行为,但一同冒犯了假造公函罪而发作幻想竞合,故这种景象应当是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犯的穿插形状。
(一)与一同违法的竞合的差异
一同违法的竞合,简称共犯的竞合,是指一个一同违法人在一个一同违法中实‘施了数种分工行为的景象。共犯的竞合与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犯的穿插形状并不相同。根据一同违法人在一同违法中的分工可以划分为安排犯、施行犯、唆使犯或许协助犯,可是在实际中某些一同违法人往往或许一同施行多种分工行为,如甲唆使乙杀丙,继而又与乙一同杀戮丙。共犯的竞合便是从一同违法人的分工角度上调查一同违法人具有两层乃至两层以上一同违法人身份的现象。在共犯的竞合中,一个一同违法人施行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而身兼数个一同违法人身份,因此,共犯的竞合是数个行为的主体的竞合,而不存在一个行为冒犯多个罪名的问题,其实质是一同违法人多种分工身份的重合,首要影响的仍是一同违法人在一个一同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及其处分问题。严格地讲,因为共犯的竞合自身并不触及多个罪名而只影响量刑,故将共犯的竞合归入一同违法的罪数论领域好像不太稳当
(二)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的穿插形状和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形状的差异
一同违法相同也会与牵连犯构成穿插形状。牵连犯是指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而其违法的办法行为或许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罪名的景象,建立牵连犯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1)牵连犯是以施行一个违法为意图;(2)有必要具有数个行为,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意图行为与办法行为,一是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3)数个行为之间有必要具有牵连联系,即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牵连联系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一般的办法或成果联系;(4)数个行为有必要冒犯不同的罪名,即意图行为或原因行为,与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别离冒犯不同的罪名。{4}笔者以为,尽管存在数个行为是牵连犯与幻想竞合犯的底子差异,可是在一同违法中还应该着重牵连犯的同一主体性,即施行数个具有牵连联系行为系同一主体所为。因此,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形状应当是指一同违法中的同一主体在完成一同违法的过程中施行了数个具有牵连联系的行为并冒犯不同罪名的景象。例如,甲和乙为了欺诈公私资产,一同假造公函后一同施行了欺诈行为,就构成了一同违法和牵连犯的穿插形状。这儿的同一主体,可以是一同违法人中的一人或许数人,但他们均有必要都既是意图行为或许原因行为的行为主体,又是办法行为或许成果行为的行为主体,才有或许呈现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这是因为:一方面,即便在一同违法与罪数穿插形状中,牵连犯的建立也应当严格遵守牵连犯形状的底子概念和特征,以保证理论逻辑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牵连联系和分工联系具有底子差异,因为一同违法中各违法人自身便是彼此配合、彼此和谐,乃至进行有方案的分工协作,假如不着重牵连犯的建立有必要是同一主体,那么一切各共监犯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冒犯了不同罪名特别是在有协助犯(因为协助犯的意图便是为了施行犯顺畅施行施行行为)的场合简直都会演化成了牵连犯。
根据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穿插形状的特色,它与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犯的穿插形状的差异在于,前者是一同违法中的同一主体施行了数个具有牵连联系的行为冒犯了不同罪名,而后者是同一主体施行了一个行为而一同冒犯了数罪名。有学者以为,假如甲乙二人具有一同违法的成心,由甲假造公函,乙则运用甲所假造的公函进行欺诈。尽管甲乙别离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但仍应建立牵连犯的一同施行犯,以其间的重罪即欺诈罪从重处分。但假如在甲假造公函今后,乙参加一同欺诈,甲乙不能建立牵连犯的一同施行犯,甲应建立构成牵连犯,以欺诈罪从重处分;乙则应以欺诈罪的一同施行犯论处.关于后者的景象,甲作为同一主体施行了假造公函和欺诈两个具有牵连联系并冒犯不同罪名的行为,故建立牵连犯,而乙与甲一同施行欺诈行为构成欺诈罪的一同违法,是典型的一同违法与牵连犯的穿插形状。可是对前者,该学者的观点并不稳当:
首要,甲假造公函,由乙施行欺诈,但两者实际上是存在协作联系,或许说是一同违法的分工联系,这种不同行为人之间分工联系的景象明显不符合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同一行为人施行数个牵连联系的行为的底子特征,故不存在牵连犯的违法形状;其次,假如以为甲乙别离了施行假造公函罪和欺诈罪,那么甲乙建立构成一同违法的根据安在?因为甲乙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彻底不同,不管根据彻底违法一同说仍是部分违法一同说,都无法得出构成一同违法的定论;最终,假如以为施行行为有必要是施行刑法分则规则的详细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甲并未施行任何欺诈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如何可以以欺诈罪的一同施行犯予以论处?笔者以为,因为该一同违法中没有呈现同一主体施行具有牵连联系的数行为而冒犯不同罪名的状况,故没有与牵连犯发作穿插,因此不是“牵连犯的一同施行犯”。甲乙尽管存在一同违法的成心,可是只要乙施行了欺诈罪的施行行为,甲假造公函的行为是为了乙可以顺畅施行欺诈,其行为是协助行为,但一同冒犯了假造公函罪而发作幻想竞合,故这种景象应当是一同违法与幻想竞合犯的穿插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