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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应分期缴纳的税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23: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钱银性财物出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41号)规则,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钱银性财物出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20号)规则,以发作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行为并获得被出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交税人并采纳自行申报交纳的方法。
合理确认分期交交税款方案
考虑到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的交税人出资时并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短少交税所需现金,因而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三条规则,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的交税人一次性交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交纳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后,自发作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越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交税人能够合理确认分期交纳方案以将交税责任合理分摊到各年度,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布告第八条的要求报送《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存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假如交税人挑选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摊交税责任,期间没有获得任何现金补价或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则可挑选按直线法分摊。
例:
某交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非钱银性财物出资发作交税责任100万元,则能够挑选在2015~2019年度直线分摊,每年应实行交税责任:100÷5=20(万元)。
怎么核算应分期交纳的税款
假如交税人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买卖过程中获得现金补价,或分期交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因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而获得的悉数或部分股权而获得现金收入,依照财税〔2015〕41号文件第四条规则,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交纳没有缴清的税款,因而当期获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假如高于按直线法核算的分摊额,应先按当期获得的现金补价交税,剩下交税责任在剩下年度从头分摊。假如当期获得的现金补价低于按直线法核算的分摊额,则不影响各期交交税款的核算。
第一种景象:在发作交税责任的当年获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例如上例中的交税人在2015年获得现金补价40万元,应优先交交税款,未实行交税责任在剩下期间如期分摊,2016~2019年应交税款:(100-40)÷4=15(万元/年)。
第二种景象:在发作交税责任当年之后,分期交交税款期间获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应当在收到现金的当期交交税款,剩下部分在剩下期间分摊。例如,上例中的交税人在2017年处置出资获得的部分股权,获得现金收入40万元,则2015年、2016年依据直线法核算,每年交交税款20万元,2017年交纳40万元,则剩下2个年度应交税款:(100-20×2-40)÷2=10(万元/年)。
第三种景象:在分期交交税款期间,分屡次获得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处理方法与第二种景象相同,可是或许需求屡次在剩下期间从头分摊。例如,上例中的交税人在2015年获得现金补价25万元,2017年处置出资获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25万元,则2015年交交税款25万元后,剩下4个年度应交税款:(100-25)÷4=18.75(万元/年)。2017年交交税款25万元后,剩下2个年度应交税款:(100-25-18.75-25)÷2=15.625(万元)。
假如交税人在某一年度获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少于按直线法分摊该年度应交税款,则对本年度和剩下年度交纳的税款不产生影响。例如,上例中的交税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别离获得处置出资获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因为第一年获得现金收入大于按直线法分摊的应交税款20万元/年,交税人应交交税款30万元,则从头依照直线法核算剩下4个年度应交税款:(100-30)÷4=17.5万(元/年),大于2016年和2017年获得的现金收入10万元,因而不影响当期交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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