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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8:33
劳务差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当什么职责
《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由劳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这一规则清晰了劳务差遣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时的法令职责。
《劳作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实行的职责作了清晰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严格实行这些规则,实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假如劳务差遣单位违背了相关规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劳务差遣单位承当职责的方式有三种:
其一,行政职责。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实行的职责触及多个行政部门,即有劳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公安行政部门、税务行政部门。当劳务差遣单位违背规则时,劳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就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这主要指,劳务差遣单位未按规则挂号的,未按规则要求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未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劳作合同的,未按规则向在无作业期间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的,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未将劳务差遣协议内容奉告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未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实行的等。
其二,行政处分。关于劳务差遣单位未实行应尽职责情节严重的,劳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对其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行政处分所触及的劳务差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尽管仍是以上所述行为,但在情节上更为严重,有必要给予处分,才干表现法令的威望。对劳务差遣单位违法行为严重到必定程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撤消其营业执照。
其三,连带补偿职责。即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的危害,不管是劳务差遣单位形成的,仍是用工单位形成的,劳作者都能够要求任何一方承当职责。在一方对劳作者承当了危害补偿的职责后,能够要求另一方承当应承当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连带补偿职责问题上,对各自应负职责的区分,能够经过洽谈处理,也能够经过裁定或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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