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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判决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9:01
口头遗言虽然是遗言的一种,遭到法令的供认,但承继人在拿到口头遗言后,经常会因为口头遗言的效能、真实性等发作各式各样的胶葛,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经过法令来进行处理它们。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找了口头遗言判定书范本。欢迎阅读!
口头遗言判定书范本
口头遗言判定书
原告周××,女,1951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托付代理人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庄××,女,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周××,女,1950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室,住上海市××室。
被告周××,女,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原告周××诉被告周××、庄××、周××、周××遗言承继胶葛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托付代理人朱××、被告周××、庄××、周××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周××诉称,周××、范××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三女,即周××、周××(原告)、周××(被告)、周××(被告)。被告庄××、周××别离系周××的妻儿。坐落本市××室房子(以下简称××房子)的产权登记为马××(原告之女)40%、周××30%、范××30%按份共有。2002年10月10日,周××与范××别离立下公证遗言,将各安闲××房子中享有的30%产权清晰由原告周××承继。2007年3月16日,范××逝世。2008年9月20日,周××逝世。2009年1月6日,周××逝世。因为被告周××对遗言有贰言,拒不合作原告处理承继权公证事宜,故现提申述讼,要求承认被承继人周××、范××在××房子中享有的60%的产权比例由原告承继一切。
被告周××、庄××辩称,被告周××5、6岁时,被承继人周××、范××曾表明××房子将来给被告周××一切,而两被承继人去处理公证遗言一事被告底子不知晓,故不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未作辩论。
被告周××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贰言,赞同被承继人周××、范××在××房子中享有的60%的产权比例由原告承继一切。
经审理查明,周××、范××系夫妻,共生育一子三女,即周××、周××、周××、周××。庄××、周××别离系周××的妻儿。××房子于2001年7月获得产权证,产权登记为马××(周××之女)40%、周××30%、范××30%按份共有。2002年10月10日,周××与范××至上海市公证处别离立下公证遗言一份,承认××房子中归于个人一切的30%产权在故世后由二女儿周××承继。2007年3月16日,范××逝世。2008年2月26日,周××出具《入迁户口的条件、确保书》一份,内容为:赞同父母亲生前留下的遗言;户口迁入空挂,没有居住权、没有产权;确保书给父亲周××、妹妹周××。周××在该份确保书上签字证明。2008年9月20日,周××逝世。2009年1月6日,周××逝世。
以上现实,有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居民逝世揣度书、公证遗言、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确保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承继开端后,按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按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本案××房子的产权登记为马××40%、周××30%、范××30%按份共有,现周××、范××逝世,生前别离留有合法有用的公证遗言,将各安闲××房子中享有的30%的产权比例确认由原告承继一切,现原告要求按公证遗言的内容履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撑。被告周××、庄××抗辩两被承继人生前曾立有口头遗言,其一,没有任何依据加以证明;其二,不符合口头遗言的方式要件;其三,效能不及公证遗言,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抛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力,本院依法缺席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承继人周××、范××在上海市××室房子中享有的60%的产权比例由原告周××承继一切。
案子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折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周××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xx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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