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A某正当防卫无罪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9:18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5日上午7时许,某厂员工B某无“岗位证”进入厂大门后,不听门卫人员劝止闯入车间,厂捍卫科科长A某接门卫陈述后带保安人员C某、D某到车间要B某到捍卫科去。B某不去,与C某、D某拉扯时拿起作业台上的铁块欲砸C某。A某见状,行将B某持铁块的左手臂扭住阻止时,导致其左臂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7级伤残。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A某为阻止别人的不法损害行为,形成了严重危害成果,致人重伤,属防卫过当行为,其行为应按《刑法》第234条第2款即成心损伤罪处分。
本辩护人以为:A某在实行职务时,为了阻止B某不法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采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管从B某不法损害的手法、强度以及防卫的权益的性质和成果,并没有超越防卫极限,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则,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确定:被告人A某是在履行职务中,针对不法损害人施行行为时,为捍卫人员C某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对正在施行不法损害人采纳的行为是当令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从客观上看,被告人A某的行为形成B某左肱骨骨折的现实。从片面上看,被告人A某并没有损伤B某的成心,在B某抓起铁块举起正要砸捍卫人员C某头部时,被告人A某赶上前捉住B某的左手一扭,阻止了损害行为,没有再扭打。从被告人A某施行防卫行为的时刻上看是当令的。从防卫的手法和强度上看,并没有超越必要极限。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002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定:对被告人A某宣告无罪。该判定已收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