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虽已拆迁母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2:13
因承继胶葛,葛老太太的四个子女将长子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葛老太太四子女上诉,保持一审法院驳回四人诉讼恳求的判定。 葛老太配偶育有子女五人,其二人原在东四有平房八间并寓居在此。1976年,葛老太的老伴逝世。1984年,葛老太获得了八间房子的所有权证,随后葛老太便和五子女对该处房子进行了析产,约好葛老太占有60%左右的比例,2000年3月,葛老太立有公证遗言,写明东四八间房子是其与老伴夫妻共有产业;在其逝世后,其在此房中的个人比例留给长子。2003年3月,该八间房改造拆迁,葛老太被安顿了住宅一套并获得拆迁款48万元。同年4月,葛老太与五子女洽谈对拆迁款进行切割。葛老太获得了30余万元。2003年8月,葛老太逝世。
尔后,五子女因承继产生胶葛。2007年,葛老太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承继,长子以公证遗言为据,不同意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四子女不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葛老太在其夫逝世后,对坐落东四的房子与子女进行了剖析,确认了自己的比例后立公证遗言,将其在东四房子中的个人比例留给长子承继,该遗言在方式以及内容上均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用的遗言。在立遗言后,遗言所触及的房子进行了拆迁,葛老太获得涉诉的房产及补偿款,未触及别人产业利益,故本案所涉产业应为葛老太原房子个人比例转化而来。尽管遗言中所指明的地址上的房子什物已不存在,但并非产业实质上的灭失,而是方式上的转化,故葛老太的公证遗言不能视为被吊销,葛老太四子女所建议的公证遗言已失效亦无根据,不予采信,故对其要求葛老太的现有遗产依照法定承继的恳求不予支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葛老太太四子女上诉,保持一审法院驳回四人诉讼恳求的判定。 葛老太配偶育有子女五人,其二人原在东四有平房八间并寓居在此。1976年,葛老太的老伴逝世。1984年,葛老太获得了八间房子的所有权证,随后葛老太便和五子女对该处房子进行了析产,约好葛老太占有60%左右的比例,2000年3月,葛老太立有公证遗言,写明东四八间房子是其与老伴夫妻共有产业;在其逝世后,其在此房中的个人比例留给长子。2003年3月,该八间房改造拆迁,葛老太被安顿了住宅一套并获得拆迁款48万元。同年4月,葛老太与五子女洽谈对拆迁款进行切割。葛老太获得了30余万元。2003年8月,葛老太逝世。
尔后,五子女因承继产生胶葛。2007年,葛老太的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承继,长子以公证遗言为据,不同意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后,四子女不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葛老太在其夫逝世后,对坐落东四的房子与子女进行了剖析,确认了自己的比例后立公证遗言,将其在东四房子中的个人比例留给长子承继,该遗言在方式以及内容上均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用的遗言。在立遗言后,遗言所触及的房子进行了拆迁,葛老太获得涉诉的房产及补偿款,未触及别人产业利益,故本案所涉产业应为葛老太原房子个人比例转化而来。尽管遗言中所指明的地址上的房子什物已不存在,但并非产业实质上的灭失,而是方式上的转化,故葛老太的公证遗言不能视为被吊销,葛老太四子女所建议的公证遗言已失效亦无根据,不予采信,故对其要求葛老太的现有遗产依照法定承继的恳求不予支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