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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确权房屋的产权归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0:54

王某系A市甲公司员工,1998年12月,王某与A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三居室高楼一套,王某交纳购房款12万元后,开发公司将房子交给王某运用,但未处理房子产权挂号。1999年1月,王某经单位搭档介绍,与该市乙公司的女青年张某相识并树立爱情联系,两边于同年5月1日挂号成婚,并于2000年3月生育一女孩。2000年9月,王某所寓居的房子经A市房产处理局挂号,颁发了房子所有权证书,产权挂号在王某一人名下。2001年2月,王某因小事与张某发作胶葛而诉至A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赞同与王某离婚,但提出两边所寓居的房子因系婚后承认产权,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故要求切割上述房产。
处理结果:
关于王某所购房子的产权归属,出现成两种不赞同见:一种定见以为,该房子属王某婚前出资购买,在房子交给运用后王某即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故应确定该房子为王某的婚前个人产业,张某无权要求切割。另一种定见以为,该房子虽为王某婚前购买,但由于房子产权挂号在两边挂号成婚后,故应确定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产业,依法予以切割。
事例剖析:
咱们以为,要正确界定该房子的产权归属,应首要剖析房子产权变化的准据时点。
众所周知,房子归于不动产领域。所谓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方位,或非经损坏、改变则不能移动其方位的物。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房子),不动产具有重要的产业价值,攸关当事人民事权益甚巨。现代各国、各地区,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化大致有债务意思主义、债务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我国关于依据法律行为的不动产品权变化,系采债务形式主义的立法形式,以挂号作为不动产权属变化的收效要件。如我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则:房产权力的变化应当挂号。《城市房子产权产籍处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则:“凡未依照本办法请求并处理房子产权挂号的,其房子产权的获得、搬运、改变和他项权力的设定,均为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在我国房子等不动产的产权搬运是以挂号作为收效要件的,即当事人生意房子有必要依法挂号,不然,其房子转让行为不发作物权变化的效能。上述事例中的王某于婚前以其个人产业购买了高楼,但因该房子在其婚前没有挂号,故该房子的所有权在王某成婚前并未搬运,王某只获得了该房子的运用权。直到2000年9月,王某所寓居的房子经A市房产处理局挂号,颁发了房子所有权证书后,上述房子的所有权才搬运,王某才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但此刻王某与张某现已挂号成婚,即王某房子所有权的获得是在其挂号成婚后,而不是在成婚前房子交给运用的其时。上述第一种定见以为房子交给运用后王某即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第二种定见正确地知道到了房子所有权在挂号后移转的现实,但又混杂了夫妻共同产业与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的边界,亦未能正承知道该房子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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