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6.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0:34
江西省2006.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规范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发布的的赣高法[2007]102号文件的规则,江西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规范如下:
1、员工月平均薪酬:1299.17元
2、乡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95.92元
3、农人人均年纯收入3585元
4、乡镇居民月消费性开销:553.80元
5、农人日子年日子消费开销:2688.84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无薪酬”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员工平均薪酬”,请参照省统计局终究审定数据。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发布的的赣高法[2006]104号文件的规则,江西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规范如下:
1、员工月平均薪酬:1140.67元
2、乡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18.31元
3、农人人均年纯收入3265.53元
4、乡镇居民月消费性开销:509.12元
5、农人日子年日子消费开销:2483.70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无薪酬”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员工平均薪酬”,请参照省统计局终究审定数据。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发布的的赣高法[2007]102号文件的规则,江西省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规范如下:
1、员工月平均薪酬:1299.17元
2、乡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95.92元
3、农人人均年纯收入3585元
4、乡镇居民月消费性开销:553.80元
5、农人日子年日子消费开销:2688.84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无薪酬”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员工平均薪酬”,请参照省统计局终究审定数据。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发布的的赣高法[2006]104号文件的规则,江西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规范如下:
1、员工月平均薪酬:1140.67元
2、乡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18.31元
3、农人人均年纯收入3265.53元
4、乡镇居民月消费性开销:509.12元
5、农人日子年日子消费开销:2483.70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无薪酬”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员工平均薪酬”,请参照省统计局终究审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