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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与装修分开可以节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5:04

甲房产公司上一年10月开发一幢写字楼,不久与某保险公司签定购房合同。依据合同规定,甲公司需将写字楼二至三层共5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依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装饰结束后(即精装饰房)再出售给保险公司,总价格按每平方米3600元核算,算计1800万元。甲公司将装饰工程承揽给乙公司,承揽总额800万元。
按这样操作,甲、乙公司应担负税收为:甲公司出售1800万元不动产,须按5%交纳营业税90万元,一起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9万元,应交税费算计99万元。乙公司承揽装演工程,营业额为800万元,应按3%税率交纳营业税24万元,一起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2.4万元,应交税费算计26.4万元。
上例中能够发现一个重复交税问题:一共1800万元出售额,其间800万元营业额既交纳出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又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实际上,甲公司并没得到800万元装饰费,而是支交给乙公司。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便是营业税是按营业额计征,没有扣除额。其实,呈现营业税重复交税时,要想方法削减中间环节,把营业额分红几部分别离交税。
上例中,假如由乙公司与保险公司直接签定装饰合同,乙公司按800万元价格将建筑安装发票直接开给保险公司;甲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是未装饰的不动产的购销合同,按每平方米价格2000元核算,甲公司的营业额就由原1800万元变成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税收担负及收益状况均不变,而甲公司税负将发生变化。其仅需按1000万元营业额交纳营业税50万元,一起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5万元,应交税费算计55万元。
甲公司采纳第二种计划,比第一种计划节省税费44万元。对工商所来说,仍付出1800万元购买此房。上述计划实际上是将装饰独立开来,削减了一个交税环节,然后下降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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