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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官司应当如何举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3:04
一、客观实在
作为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有必要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不是片面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现实必定会为其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许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征所记载和标明,便是客观存在的并能据以查明、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依据。如购物发票、购物合同、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布虚伪广告的报刊原件、顾客安全遭到危害的相片、录像、证人证言等等,都是客观再现、证明案子现实或进程的依据。客观实在性是依据最实质的特征。
二、相关及时。
作为依据所证明的现实,有必要同待证的案子现实有着内涵的联络,既包含原因上的联络,又包含条件上的联络和成果上的联络,即顾客凭借所举的依据要能够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危害结果等现实状况的一部分或悉数,不然不能称之为有用的依据。这就要求:一、要求顾客把握住取证的最佳时机,如购物时即要求经营者出具产品质地、等级等状况的材料。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被人躲藏等往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还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依据保全。二、重视搜集依据的时效性,有必要在法令规则的职责期限内取得必要的依据,借以建议经营者承当职责。
三、合法有用。
依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规则,即依据的来历、内容、方法都有必要合法。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修改了“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私自录制其说话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规则,从头清晰了不合法依据的判别规范,即除以危害别人合法权益(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许社会公德危害别人隐私)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如私行将偷听器装置到别人住处进行偷听)取得的依据外,其他景象不得视为不合法依据。所以,搜集依据不能通过不合法手段、途径、方法或程序来取得。
四、全面充沛。
在司法实践中,单靠一件依据往往很难证明案子的悉数现实,这就需求尽量充沛地搜集案情开展进程中的各种相关依据,既要搜集书证、依据、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说,又要搜集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依据,既要搜集首要依据又要搜集非必须依据。只要构成一个牢不可破的依据锁链,才干经得住庭审进程中的质证程序。如顾客诉经营者出售冒充伪劣产品给其身体健康形成损伤,就要举出购货发票、产品原样、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费用单据等一系列充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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