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关于在广告中影射其产品质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8:49「案情」 原告:中化四平制药厂(下称四平制药厂)。 被告:敦化市华康制药厂(下称华康制药厂)。 被告:我国电视报社。 四平制药厂和华康制药厂均为中成药血栓心脉宁的出产厂家。四平制药厂于1985年获准出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85)33060,注册商标为“双健”。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出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91)630069,注册商标为“圣喜”。1995年3月7日,听讼网确定两厂出产的该药均为“吉林名牌”产品。 依据国务院1992年10月14日106号令,自此令发布后,受维护的中药种类,假如曾经是由多家出产的,其间未恳求中药种类维护证书的企业应申报取得此证书后方可出产。华康制药厂于1993年12月14日对该药恳求了中药种类维护证书,于1995年1月19日取得同意。四平制药厂于1995年3月始恳求该药的中药种类维护证书,并中止了该药的出产,于1996年4月4日取得同意。 华康制药厂自1991年投产该药后,即在药品的包装盒及阐明书上注明“国内首创,独家出产”等用语。对此,吉林省卫生厅曾于1994年5月12日发文,以省内有多家企业出产该药为理由,要求华康制药厂中止运用此用语。1995年1月9日至3月27日,华康制药厂在《我国电视报》上刊登了11期广告。
该广告称:“现在市场上呈现非我厂出产的血栓心脉宁胶囊,为保证广阔患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危害,购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圣喜’商标”。这些广告用语由华康制药厂供给,由我国电视报社担任广告内容的规划。华康制药厂为此共支付了广告费288178元(含中介人费用),我国电视报社实践收取192050元。但华康制药厂报经吉林省卫生厅审阅答应运用的广告用语应为“认准‘圣喜’,谨防假冒”。 四平制药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血栓心脉宁为我厂与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一起研发的新药,于1985年8月1日获准出产。华康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出产该药后,即在其药品包装盒上运用“国内首创、独家出产”的用语;
后于1995年头接连在《我国电视报》上刊登广告,称其产品为正宗名牌,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电视报社对所登广告内容未经仔细审阅,对形成本案胶葛亦有职责。恳求判令二被告当即中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揭露致歉,消除影响。华康制药厂还应当即替换载有不正当竞争言语内容的药品包装盒及阐明书,补偿我厂经济损失2486032元。 被告华康制药厂答辩称:原告已接连8年中止出产血栓心脉宁,其药品批号已报废。我厂已纠正“国内首创、独家出产”的宣扬用语。我厂在《我国电视报》上所登广告,契合广告法规的要求。现原告未取得此药的中药种类维护证书,却出产出售此药,因我厂已取得此证书,为仅有合法出产此药的厂家,故反诉原告侵略了我厂的知识产权,恳求判令原告当即中止出产该药,向我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补偿我厂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我国电视报社答辩称:我社在刊登华康制药厂的药品广告前已检查了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内容实在合法,并未危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对华康制药厂的反诉答辩称:我厂自1995年3月起已中止出产血栓心脉宁,并未侵略华康制药厂的知识产权。我厂现亦恳求了该药的国家中药种类维护证书,现正在批阅之中(注:本案二审时,其恳求才取得同意)。恳求驳回华康制药厂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