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2:02福建省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根底教育,进步全省公民的本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以下简称《责任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责任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三年或四年。
第三条 本省推广责任教育的过程是:
城市的市区和县城地点镇,1990年完成初等责任教育,1993年完成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乡村分为下列三类区域完成责任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根底较好的乡(镇),1993年完成初等责任教育,1996年完成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根底一般的乡(镇),1996年完成初等责任教育,2000年完成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根底较差的乡(镇),2000年完成初等责任教育,2005年完成初级中等责任教育。
鼓舞各市区、乡镇和乡(镇)创造条件提早完成上述方针。因有特别困难,未能在规则年限内完成初级中等责任教育的,经县(市、区)公民政府报请同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能够恰当推延。
第四条 各地宣告全面施行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责任教育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办学思维规矩,契合《责任教育法》对培养人才的要求;
(二)校园教师具有规则的资历,数量满足,专业结构合理;
(三)校园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所)、教育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契合规则的规范。
前款条件除经费外,其他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拟定详细规范。
第五条 城市以区为单位,乡村以乡(镇)为单位,在具有施行责任教育必备的办学条件后,经上一级公民政府审阅承认,由当地公民政府宣告在本区域全面施行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责任教育。
第二章 办理
第六条 施行责任教育作业,在省公民政府一致领导下,由各级公民政府担任,实施分级办理。分级办理的详细责任,由省公民政府拟定。
责任教育作业实施各级公民政府任期方针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担任人政绩查核的内容。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公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担任责任教育的经常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