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4:31因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牙刷,10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刑。被告人邱某某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这起案子是无锡市法院系统自实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准则以来审结的首例触及知识产权的一审刑事案子。
被告邱某某是无锡某外贸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7年11月,在接到智利客户要求按样出产注册商标“REACH?”(强生公司商标)和“Oral-B?”(宝洁公司商标)牙刷并附样品什物相片后,在明知“REACH?”和“Oral-B?”是注册商标的状况下,未审核智利客户是否具有运用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的权力证明证书,也未向公司领导报告该出售业务的产品触及注册商标,即于2007年12月以公司名义与智利客户以方法发票的方法签订了牙刷出口出售合同,并终究确认出售商标为“REACH?”的牙刷480000支、商标为“Oral-B?”的牙刷600000支,总计1080000支,价值741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9852.05元)。在国内下单收购后,于2008年2月27日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时被查获。
2008年7月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接到电话告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邱某某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违法后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减轻处分。依据被告人邱某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如下。
审理此案的法官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对注册商标予以维护的相关法律准则,一起又对这些品牌的名誉等无形价值形成严峻损伤。
判定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罚金刑赏罚力度较大,被告人被判处较高罚金。
滨湖法院民三庭庭长朱俊伟介绍,以往知识产权审判庭只审理侵略知识产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但鉴于知识产权案子专业性强、受害人举证比较困难、触犯刑律需求精确认罪量刑等状况,“三合一”审判形式是将触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子也一致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然后有利于一致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案子的司法规范。在“三审合一”形式下,权力人对救助途径的挑选具有清晰的预见性,可以较为自由挑选最能充沛维护自己权力的途径,然后及时、有力地冲击侵权行为。一起,知识产权审判的立体维护形式可以有用和谐民事补偿与刑事罚金之间的联系,使被害人在民事案子中得到有用和到位的经济补偿,最大极限维护权力人的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法官常常触摸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而违法行为自身便是一种侵权行为,因而行为的定性关于知识产权法官而言就变得愈加简单,这样就避免了刑事法官需求另行查找知识产权专业材料等不必要的糟蹋。在我国现在审判资源如此稀缺的状况下,“三审合一”审判形式愈加显示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