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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2:23

一、案情简介:
1、被告张某(男)与原告李某(女)1984年成婚,生育一子张小某正上大学(已满十八周岁),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常常吵架,长时间夫妻关系不合;张某有一份安稳的作业,但收入不高,不过前几年兼职做过五六年生意,李某多年下岗无收入。
2、2001年6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弟弟发作胶葛,张某之弟殴伤李某,李某之弟弟参与后与张某之弟发作殴伤并将将张某之弟打伤,因而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从此之后,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家,孩子张小某跟从母亲原告李某在外租房寓居日子。
3、被告张某与张某李某98年购买一套住宅(总价值20万元),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该房子一向由张某租借给别人,租金由张某收取。
在2005年,李某由于经济窘迫暗里将夫妻共有房子卖掉,后被法院判定生意无效,房子现已恢复原状。
被告张某一向寓居在其单位分配的住宅内寓居,该房没有房产证,张某每年向单位交纳30元的房子使用费。
4、在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家前,李某将夫妻一起存款25万元用来炒股,到现在股市亏本15万元,现股市剩下5000元,其他金钱约10万元都由李某支取供其母子日子开销。
5、原告李某不知道被告张某是否有存款,被告张某也不知道原告李某是否有存款。别的,两边住处各有部分家具。
6、被告张某曾于2006年5月申述原告李某要求离婚,未经开庭,被告张某忽然撤回申述。
李某随后返回头来又立刻申述张某要求离婚,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案子发展状况:
1、榜首次诉讼:张某于06年5月份在甲地法院申述李某离婚时,李某托付我为其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作为被告,李某的要求:赞同离婚,房子归李某一切,由李某支交给张某房款的一少半,,双一起承当孩子的大学期间日子费和膏火。
承受托付后,我与对方张某和其托付的律师商洽、洽谈,对方张某要求李某得到房子后不得生意,且应当赶快付出房款,且不乐意承当孩子的日子费和膏火。两边终究没能达成协议。
在榜首诉讼过程中,李某主意向法院供给了炒股对帐清单。李某一向置疑张某隐秘存款,可是又供给不出产业头绪,暂时无法查询。最终在律师策划下获得很少的部分头绪,并请求法院查询张某存款。
此刻,张某见势不妙,股市金钱已空,还要查询自己的存款。张某于06年6月份撤回申述。
2、第2次诉讼:张某撤诉后,李某立刻又于06年7月份在乙地法院申述张某要求离婚。我仍然作为李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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