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8:52
婚姻中,对爱人爱情忠实,爱情专一,便是对婚姻最大的担任。可是,在现实日子中,一些人饱尝不住外界的引诱婚内越轨、玩一夜情,乃至与别人生子……成果往往会为婚姻埋下不幸的后果。那么,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下面就让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已婚的苏女士和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碰头发作联系后,苏女士生育一子。因孩子抚育费问题,两人发作胶葛闹到法院。记者昨日得悉,通过通州法院调停,孩子归苏女士抚育,张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4000余元。
开庭时,苏女士亲身到庭。张先生托付律师出庭答辩称,他与苏女士均现已成家并有子女。大约在2014年年头,两人通过微信“摇一摇”加为好友,碰头后发作了一次性联系。尔后,苏女士找他,称自己怀孕了。他以为苏女士骗他,给了苏女士2万余元做流产手术,但没想到,苏女士竟把孩子生下来了。孩子出世几个月后,苏女士到其单位找他,说是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张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不确定孩子是不是他的。
苏女士的说法与张先生不同。她说,她与张先生的确都有家庭也有子女,可是张先生要求她生这个孩子的。“他说自己是公司担任人,经济条件很好,可是妻子只生育了一个女孩,期望有一个男孩,所以我才赞同生育的。”
苏女士供认,她至今没有和老公离婚,也没和张先生谈成婚的作业。在孩子的出世证明上,孩子的亲生父亲写的是苏女士的老公。
亲子判定显现,男孩确为张先生之子。法院展开了调停作业。两边通过洽谈,终究达到调停协议,孩子由苏女士抚育,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40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一夜情生子构成重婚罪吗?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以为,此案中的苏女士和张先生不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重婚罪是指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的方式一种是法令重婚,即前面的婚姻联系未免除,又与别人处理成婚登记。还有一种是现实重婚,即前面的婚姻联系未免除,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
此案中,苏女士和张先生仅仅发作了“一夜情”,没有处理成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虽然他们一起生育了一个孩子,可是也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相关常识】
重婚罪的确定规范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品,是剥削阶级堕落吃苦思想在婚姻联系上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可是,在商场经济体制树立与逐渐健全的今日,重婚观念很严峻。所谓“大款”养“二奶”已十分遍及。重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子时,罪与非罪的边界往往难以区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重婚罪与非罪的边界。
1.要区别重婚罪与有爱人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边界。近几年来,诱骗、贩卖妇女的违法相当严峻。有的妇女现已成婚,但被违法分子诱骗、贩卖后被逼与别人成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虽然有重婚行为,但其片面上并无重婚的成心,与别人重婚是违反其志愿的、是别人诈骗或逼迫的成果。
2.要区别重婚罪与暂时姘居的边界。姘居,是指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而暂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怎么确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显着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撤散,或许在约好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峻来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损害有轻重巨细之分。依据本法第13条的规则,“情节显着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要情节较为严峻,损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违法。依据立法精力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胜优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因为封建思想或许家庭对立等要素的影响,夫妻间优待的现象时有发作。假如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胜优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别人成婚,因为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脱节优待,社会损害性显着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祸外逃而与别人重婚的。因遭受灾祸在客籍无法日子而外流营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乃至是两边一起外流营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联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别人成婚。这种重婚行为虽然有重婚成心,但其社会损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