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7:24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作为违法主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践中对单位受贿罪该怎样处分呢?是只处分单位,仍是连带首要担任人员一同处分?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处分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处分”的相关法律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犯单位受贿罪怎样处分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受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则的受贿罪科罪量刑。
单位受贿是由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由其担任人决议以单位名义施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一切。如果在单位受贿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将单位受贿所取得的不合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一切的,依据本条规则,应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则的个人受贿罪处分,即犯受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相关常识:
在对“单位受贿罪”适用惩罚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依据《刑法》第52条的规则:判处分金,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分金时,相同应遵从这项准则。可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详细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婪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现在尚无立法规则的情况下,应经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则,主张参照其他经济违法的规范,以单位受贿违法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合,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形成损害的巨细、违法手法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归纳考虑。
(二)直接职责人员的规模及其刑事职责的区分。这儿所指的直接职责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总称。所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安排、指挥或同意违法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议效果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查刑事职责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遮盖、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职责,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违法的刑事职责,但不应承当受贿违法的刑事职责。所谓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则指直接施行、活跃参加违法活动,并起重要效果的人员。单位受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结,其触及的人员或许较多,其间有的人的确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或许有问题,但慑于权利而施行了受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职责人员”差异开来。
在单位受贿违法中,并非一切的直接职责人员都负有平等的职责。这种违法尽管也是自然人施行的一种有安排的违法,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违法比较,不管在方式上仍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能像共同违法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依据他们在单位受贿违法过程中所在的位置和所起的效果,分为首要和非必须职责人员。
关于确认直接职责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职权的巨细。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职责也就越大。(2)因果关系的方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分配效果的行为人负首要效果。(3)所起效果的程度。自动出谋划策、活跃施行者,所背负的职责相对要重。
此外,在给单位受贿罪施行惩罚过程中,不能忽视非惩罚办法的运用,对受贿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撤销,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到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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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犯单位受贿罪怎样处分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受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则的受贿罪科罪量刑。
单位受贿是由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由其担任人决议以单位名义施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一切。如果在单位受贿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将单位受贿所取得的不合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一切的,依据本条规则,应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则的个人受贿罪处分,即犯受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相关常识:
在对“单位受贿罪”适用惩罚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依据《刑法》第52条的规则:判处分金,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分金时,相同应遵从这项准则。可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详细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婪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现在尚无立法规则的情况下,应经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则,主张参照其他经济违法的规范,以单位受贿违法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合,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形成损害的巨细、违法手法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归纳考虑。
(二)直接职责人员的规模及其刑事职责的区分。这儿所指的直接职责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总称。所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安排、指挥或同意违法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议效果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查刑事职责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遮盖、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职责,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违法的刑事职责,但不应承当受贿违法的刑事职责。所谓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则指直接施行、活跃参加违法活动,并起重要效果的人员。单位受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结,其触及的人员或许较多,其间有的人的确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或许有问题,但慑于权利而施行了受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职责人员”差异开来。
在单位受贿违法中,并非一切的直接职责人员都负有平等的职责。这种违法尽管也是自然人施行的一种有安排的违法,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违法比较,不管在方式上仍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能像共同违法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依据他们在单位受贿违法过程中所在的位置和所起的效果,分为首要和非必须职责人员。
关于确认直接职责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职权的巨细。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职责也就越大。(2)因果关系的方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分配效果的行为人负首要效果。(3)所起效果的程度。自动出谋划策、活跃施行者,所背负的职责相对要重。
此外,在给单位受贿罪施行惩罚过程中,不能忽视非惩罚办法的运用,对受贿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撤销,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到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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