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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3:01
在购买房子的时分,有些购房者跟开发商只签定了购房意向书,并没有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在这时分也将首付交给了开发商,但忧虑购房意向书没有法令效力。那么,未签定房子生意合同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令约束力?针对相关问题听讼网小编做了具体介绍。
未签定房子生意合同购房意向书是不是有法令约束力
一般没有。购房行为以房子生意合同为准。其他方式的协议只能作为两边开始洽谈的成果
从法令视点讲,一般的合同意向书的内容并不触及生意联系两边的具体权力与职责,该意向书归于预定合同,两边当事人获得的也仅仅签定正式合同的优先权,最终以两边签定的正式合同(本约)为准,即便违约,承当的也仅仅缔约过失职责,而非违约职责。在意向书的内容已具有本合同的构成要件时,它便是一份有用的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违约,即需求承当违约职责。签定的房子生意意向书,其内容对生意联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实行期限、违约职责等都作了清晰的约好,那么此项意向书就已具有了一份房子生意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是一份有用的房子生意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即要承当该意向书中约好的违约职责。
开发商违反意向书怎么办
对开发商违反“意向书”约好,随意提价之违约行为,开发商的观念很清晰:大不了付出违约金便是了!似乎在法令上违约金便是解除合同的对价,承当了违约职责就能够天经地义地交换了解除合同的单独权力。其实,法令并非如此规则。
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有补偿性与惩罚性之分,一般来说,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两层含义,当履约方没有因不履约方之差错遭到实践丢失时,其付出的违约金是彻底惩罚性。在没有特别清晰约好其性质特点的情况下,应当以为其约好的违约职责具有两层性。关于所约好的非单纯补偿性违约职责而言,法令没有赋予不履约方能够付出违约金为价值,当然交换解约的权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力,一方违约的,付出违约金今后,合同能持续实行的,仍应持续实行,不能实行的,关于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践丢失的部分,还应承当相应补偿职责。这正是我国合同法的诚信准则和买卖安全准则以及维护守约方权力不受损害之理念所要求的;这也是定金与违约金之功用差异之一。除两边有特别清晰为补偿性违约职责的外,不存在能够承当违约金为价值当然获得解约权力,即违约金一般不是开发商当然解约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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