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0:54侵略商业秘密罪,是指违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严重丢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 修订刑法新添加的罪名,其宗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商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开展。本罪是以违背反不合理 竞争法为条件的,它与侵略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某些一起特征。因而,在实践中要辨明违法与侵权行为的边界,有必要把握刑法第219条规则的本罪的构成特征:
榜首,本罪的主体,可所以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安排。其自然人包含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员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把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第 二,刑法规则,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方法:其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 以前项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连续。其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 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触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合理或许不合理的手法直接从权利人处取得的,归于对别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略,也是最主要的侵略 商业秘密的违法方法。此外,刑法还规则:“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 系别人以前述方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归于直接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依据行为人的片面与客观情况判别,其是 应当和可以知道所触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托言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根 据刑法规则,无论是行为人直接施行或许是唆使、指派、协助别人施行前述任何一种行为,而且给权利人形成严重丢失的,都构本钱罪。没有形成严重丢失的,只能 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可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则也不或许规则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别丢失程度的规范。这是司法实践面对的较困难和杂乱的问题。一般以为,严重 丢失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有形丢失和无形丢失,其丢失程度要考虑多种要素,归纳作出判别,如开发、研发该项商业秘密的本钱;运用该商业秘密实际和预期 占有商场的巨细,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丢失;侵权人的生产能力,以及运用该商业秘密所取得的利益;权利人运用其商业秘密预期或许取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 丢失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要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