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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23:06

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收效。依据婚姻法第23条的规则,收养的法律效能可分为两方面:
1.收养的拟制效能。收养的拟制效能,即构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效能与天然血亲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相同:养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的近亲属联系的规则。
2.收养的解消效能。收养的解消效能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利义务联系依法停止消除的效能。这是对爸爸妈妈子女法律联系的解消,而对爸爸妈妈子女间的血缘联系是无法消除的。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其他近亲属”指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弟姐妹。但婚姻法关于制止成婚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规则依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以及生爸爸妈妈的近亲属之间的成婚行为。
孤儿或生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亲属、朋友间可构成抚育联系,但不适用收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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