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8:19转让不得改动债务的主要内容
债务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务转让仅仅主体上的改变,假如存在债的主要内容改变,则发作新的合同联系,而不归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改变包含品种、数量、标的物质量标准、债的性质、期限、实行地和实行方法、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改变不会影响法律联系。但债的品种、标的物质量标准、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改变后,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如经对方许诺,则建立新合同,已不归于债务转让的领域。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责任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取得金钱,责任是交给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悉数金钱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因为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践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好的吨位少了9吨。尔后某乙将债务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品有缺少,也未得到债务转让的告诉。某丙申述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现已关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务转让的告诉,某甲辩称缺少货品只要9吨,现在能够向某丙补足货品。最终法院判定以为债务转让建立,债务内容能够由本来的交给钢材改变为实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依照本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价值。该案实行品种现已由货品改变为钱银,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改变,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