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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8:56

导读:婚姻法第17条清晰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但现在确定夫妻一起产业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对个人婚前产业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获得的应否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问题。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清晰的难题。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作为规范,来衡量婚前或婚后产业。假如婚后未付出任何劳作所得的孳息,应确定为婚前产业;假如婚后付出劳作而得到的孳息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别不同状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彻底未付出劳作的,应确定为婚前产业。而对婚后付出了劳作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2、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一起产业。但对“收益”应怎么了解,法令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则。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归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毫无疑问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而关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产业切割定见》第15条规则: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一切。明显,该定见仅将现已实践获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一起产业,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扫除在夫妻一起产业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说(二)》第12条规则: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则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或许现已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
3、对现已公房房改的房产的确定问题。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房改的房产,夫妻两边是否享有产权的确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行处理的条件。这一方面,没有专门的法令、法规规则,也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公房房改实践上是公房生意,是一种特别的生意联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卖方,其员工是买方,属房子生意联系的领域。既然是房子生意联系,应该是挂号后才收效。因此,只要已做挂号的房改房才干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若将未挂号的房改房产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但存在一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挂号手续的房子的产权的状况,对夫妻两边来讲,仅仅一种准产权,是一种方式要件上缺点的权力,在实践中,经一切权人(产权单位)赞同,结合案子的详细状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准则,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对房改房的价值核算应以房管部分评价为准。假如房改房是婚前所购,当然属婚前个人产业。假如房改房是家庭一起出资,其产权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这是由于当时我国实施的住宅制度改革,它一方面是根据我国大部分地区薪酬指数较低,另一方面也是带有福利性质,享有这种福利待遇应该是夫妻组成的员工家庭。
4、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了解问题。“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详细包含:(1)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2)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3)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顿补偿费。
5、夫妻分家两地别离办理、运用的产业确定问题。夫妻分家两地别离办理、运用的婚后所得产业,尽管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家日子的状况,但从法令上而言,夫妻联系依然存续,因此分家期间别离办理、运用的产业应确定为一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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