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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如何成立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5:28
次序实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先实行一方未实行之前,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恳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胪陈次序实行抗辩权是怎么建立的,欢迎阅览!
次序实行抗辩权是怎么建立的
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则,构成次序实行抗辩权须契合以下要件:
1.须两边当事人互负债款。
2.两个债款须有先后实行次序,至于该次序是当事人约好的,仍是法令直接规则的,在所不问。
3.先实行一方未实行债款或其实行不契合约好。先实行一方未实行债款,既包括先实行一方在实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实行的状况,又包括先实行一方于实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实行的现象。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在这里是指拖延实行、瑕疵实行等。
在传统民法上,有一起实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次序实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初次明确规则了这一抗辩权。次序实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实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实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一起实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次序实行抗辩权”这一称号并非仅有,运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运用了“次序实行抗辩权”一词。还有在同一以上运用“先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等词语的。细心说来,仅仅看问题的视点不同。比方“先实行抗辩权”着重先实行一方应先实行其债款;“后实行抗辩权”则着重抗辩权人自身实行的后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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