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精神病 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6:43
法令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在某工厂上班,因个人感情问题,引发精神病,无法正常上班,请问,该工厂能否与他免除劳作合同?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第二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八)项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程序,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根据以上规则,员工患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能够和劳作者免除合同。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二)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我有一个朋友在某工厂上班,因个人感情问题,引发精神病,无法正常上班,请问,该工厂能否与他免除劳作合同?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第二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八)项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程序,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根据以上规则,员工患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能够和劳作者免除合同。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二)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