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4:00周某于2006年9月10日开端在某晚报的发行公司担任投递员,从事某晚报的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作业。晚报发行公司发给周某加盖有其公章的《作业证》,并签定为期两年的《劳务职责协议书》,内容包含:晚报发行公司托付周某供给的劳务是在某区域发行站担任报纸投递、收订报纸及送水、收回废报纸等作业;晚报发行公司视作业岗位需求确认周某的作业时段,并在周某按要求完结作业任务后付出劳务费;晚报发行公司为周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周某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的劳作与社会保障部分交纳根本养老保险后,可凭缴费收据向晚报发行公司收取100元/月的社保补助,周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晚报发行公司提出有关社保方面的要求。
2006年10月9日,周某参加了晚报发行公司安排的“公司底层主干训练营”并经查核确认,周某开始把握了事务开辟、客户服务、员工鼓励及底层办理的相关技术,晚报发行公司发给周某结业证书。晚报发行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拟定有《发行站投递员作业考评准则》,对包含周某在内的发行站投递员在作业纪律、服务质量、发行成绩、投递线路横向产品成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评。
2007年11月21日,周某与该晚报发行公司因作业联系发作胶葛,周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
劳作联系是指在完成社会劳作过程中,劳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作联系。而劳务联系是指供给劳务的一方为需求的一方以劳作方式供给劳作活动,而需求方付出约好的酬劳的社会联系。
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供给的都是劳作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有:1、标准和调整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在法令依据不同。劳作联系由《劳作合同法》标准和调整,并且树立劳作联系应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劳务联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标准和调整,树立和存在劳务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定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2、主体不同。劳作联系中的一方应是契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并且有必要是契合劳作年纪条件,且具有与实行劳作合同职责相适应的才能的自然人;劳务联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所以两个用人单位,也可所以两个自然人。3、当事人之间在从属联系不同。处于劳作联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从属联系是劳作联系的主要特征。而劳务联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员工这种从属联系。4、当事人之间在承当职责不同。劳作联系中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依照法令法规和当地规章等为员工承当社会保险职责,且用人单位承当其员工的社会保险职责是法令确实认性标准;而劳务联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有必要承当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职责。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办理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作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办理权。劳务联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尽管也有不再运用的权力,或许要求当事人承当必定的经济职责,但不含当事人一方撤销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员工“身份”这一方式,即不包含对其免除劳作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方式。6、付出酬劳方面不同。劳作联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作者具有行使薪酬、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而在劳务联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付出的酬劳完全由两边洽谈确认,当事人得到的是依据权力职责相等、公相等准则事前约好的酬劳。但其本质的差异在于:供给劳作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员工的身份参加劳作。恪守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
在本案中,周某与某晚报发行公司之间好像形成了劳务合同联系,由于他们之间签定的是《劳务职责协议书》,但现实并非如此。从协议书的内容上来看,该晚报发行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从属联系,周某是以该晚报发行公司的名义去从事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作业。一起,该晚报发行公司对周某是有办理权的,周某需恪守该晚报发行公司的规章准则。因而,周某与该晚报发行公司之间归于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