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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知道妇女怀孕的终止劳动关系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7:03
依据劳作部《关于惯切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4条的规则,劳作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作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与劳作者停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应该主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完毕。
由此可见企业不得在呈现上述现实时与职工免除劳作合同,且不以单位是否明知作为条件,也就是说,不论单位是否知道在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时职工怀孕的现实,单位都不能与职工停止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按期停止,单位自身并没有差错,但由于存在职工现已怀孕的现实,因而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行为与国家的法令规则相冲突,所以是无效的,职工能够请求吊销,并康复劳作联系和工作岗位。
值得阐明的是,这样的劳作联系康复应该是康复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完毕停止。而且在此期间,作为职工来讲依然需求遵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假如职工在此期间发作严峻违纪或许重大过失给单位形成重大损失,单位依然能够免除与职工的劳作联系。
《劳作法》第58条明确规则,国家对女职工实施特别劳作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等现行法令、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作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工作权力也有专门规则。劳作部也明确规则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三期”内劳作合同期满,劳作合同应连续至“三期”。因而,公司不能免除或停止与女职工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当然,假如该职工赞同免除,则公司可与该职工洽谈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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