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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相关政策文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2:48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相关法令内容:一对夫妻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两边请求,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乡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许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凭据享用以下奖赏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奖赏费自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两边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则报销; 
3.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用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赏; 
4.乡村在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爸爸妈妈优先处理养老保险。乡村组织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应当给予优先和照料。 
《关于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规则的有关奖赏等问题的告诉》: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夫妻两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赞同,也能够每年收取一次。当年没有收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途径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托付存档者,由托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托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联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乡村居民,由城镇人民政府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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