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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一起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3:51

简析一同外国裁定判决供认履行案 
一、 对益都满公司现提出之恳求,本代理人以为此恳求程序上存在如下瑕疵,该等瑕疵已足以使贵院不予供认益都满公司之恳求: 
1、 现益都满公司之恳求书不是益都满公司自身签名而是其代理律师翁冶中律师签名,尽管本代理人注意到益都满公司给予其翁冶中律师有必定的权力,但本代理人以为:如当事人向法院建议权力,则应则当事人自己恳求、署名。在上述景象下,诉争恳求无效,贵院能够依法不予供认。有关此点,详细怎么确认由贵院确认。 
2、 我公司至今未见到益都满合法存在的材料,如益都满公司的商业注册证之类。假如益都满不能标明其主体合法存在,则其所谓恳求当然无效。 
上述景象也关系到益都满公司与我公司间是否存在裁定协议(裁定条款)及裁定协议是否有用之法令景象。依据任何可知国家的法令及常规,如当事人不存在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则所涉合同包含裁定协议无效,可可协会即不能依据所谓裁定协议予以裁定,涉争判决无效。 
3、 现恳求人明示恳求(注:原意见书中所述益都满之恳求并不代表我公司及本代理人认可翁冶中律师所签署之恳求书系充沛合法代表益都满之恳求,仅是为了行文便利,下同)要求供认并履行合同文号为50503之裁定判决书,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该文号之判决书,仅有可可协会AA03920号判决书。因判决书是本案能否进入供认和履行程序的首要条件,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恳求人之恳求并不存在其所恳求的判决书,当然应当驳回其恳求。 
4、 依据《纽约条约》第四条第二款规矩“倘前述判决或协议所用文字非为征引判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供认及履行判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著。译著应由公设或发誓之翻译员或交际或领事人员认证之。”,但本代理人注意到翁冶中律师所供给的判决书并不存在交际或领事人员对判决书之认证,有关认证仅是对翻译人员身份之认证,对判决书之认证与对判决书翻译人员之认证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二、 可可协会的裁定程序严峻违背其自身裁定规矩、《英国裁定法》(1996)、《世界裁定演示法》,未将有关指定裁定员或裁定程序的工作适当地告诉我公司、未奉告我公司应享有的权力,未能使我公司享用应有的权力,故依据《供认及履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以下简称《纽约条约》),可可协会所作判决应不予供认并履行。 
1、 可可协会在向我公司寄送益都满公司的裁定恳求书时即向我公司表明其已选定了三名裁定员,并称系依照可可协会规矩第23.3(d)条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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