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某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21:20

关于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人身稳妥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8)西民初字第449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世,住**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兴园北区19-3-202室。
被告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市**区金融大街23号安全大厦。
负责人罗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任某,女,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安全大厦。
托付代理人尹某,男,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安全大厦。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的托付代理人任某、尹某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安全康盛终身男性严重疾病稳妥(2004)。稳妥合同关于保费一项约好:规范保费每年3880元,工作及弱体加费每年320元,保费算计每年4200元,交费年期为20年。投保后,自2006年至2007年即第2、第3保单年度,原告参与体检,体检成果均显现肝功能各项目标正常。原告在2007年12月即第3份保单年度交费时提出,就工作及弱体加费一项改变合同约好,遭到被告回绝。现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第1、第2保单年度工作及弱体加费640元;2、被告不得向原告收取第3-20保单年度工作及弱体加费5760元;3、被告承当原告请求康复合同效能进行体检的相关费用并持续承当稳妥费职责;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辩称,原、被告两边经一起承认达到的订定合同,我公司的收费规范不存在任何差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令根据,不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安全康盛终身男性严重疾病稳妥(2004)。规范保费每年3880元,交费年期20年。2005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核保决议通知函,审阅定见加费每年320元,共20年。原因体检乙肝e抗体和中心抗体阳性。原告签字承受核保决议。2005年、2006年原告接连两年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费。2007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就工作及弱体加费一项改变合同约好,被告未能赞同。以上现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交费凭据、稳妥合同条款、体检陈说、投保书、核保决议通知函及当事人的陈说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并应当经过相等自愿的洽谈达到,在签定过程中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安全康盛终身男性严重疾病稳妥合同,契合有关法令的规则,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为有用合同。原、被告在达到合赞同向后,经被告审阅,并向原告出具核保决议通知函,该信件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阅后被告添加每年度加收工作及弱体加费,合计20年,原告承受核保决议,并签字承认,至此两边已就加费达到共同,现原告单独提出要求改变合同内容,因两边不能达到共同,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已交纳的弱体加费部分及免交未交纳部分的诉讼请求,因无现实与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两边应按合同的约好方法持续实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