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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玉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等不服司法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6:03

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刘泽玉因司法行政决议一案,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1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述,以九龙坡区公证处作出(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公证书在受理、检查、出证、送达几方面违背《公证程序》为由,恳求吊销公证书。被上诉人调取(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公证档案资料及查询、搜集相关资料后,经检查以为公证处作出的被申述公证行为在受理、检查、出证几方面均契合法律法规规矩,而送达公证书并非公证处的法定责任,故保持了该公证书。另查明,上诉人与张守春于2003年11月18日成婚,张守春于2004年9月16日去世,张守春于2004年曾经过申述、申述欲吊销证书及建议财产权。原审法院以为。被上诉人依据(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公证档案资料,确定九龙坡区公证处作出的(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的公证行为中,在受理、检查、出证几方面均契合法律法规规矩的依据充沛。依据《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四十条“除法律还有规矩的外,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收效。”结合第四十三条“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收取。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的规矩来剖析,公证书的收效条件与恳求人是否收取无关,送达公证书并非公证处的法定责任。结合本案状况来看,(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公证书于1999年12月28日即已同意收效,公证书是否向张守春送达虽为难以查明的现实,但不影响公证书的效能,因而,上诉人以公证处未送达公证书为由确定公证处违背公证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保持公证书的决议正确。故判定保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决议书。上诉人诉称,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一审法院确定现实片面偏袒被上诉人,判定显失公平。恳求二审法院依法吊销原判,支撑上诉人的恳求。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称“张守春未恳求处理公证”不是现实。2、上诉人称“公证员马宁不在公证现场,未亲身受理、检查、出证,公证是由无公证资历的人员处理的,受理程序违背《公证程序规矩(试行)》”也不是现实。原判确定现实清楚,判定正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保持原判。原审第三人辩称,上诉人刘泽玉2003年11月18日才与张守春成婚,而张守春与原审第三人处理公证的时刻是1999年12月13日,其争议的房子,不是上诉人与张守春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的申述无原告主体资历,原判正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保持原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供给的依据和依据有,1、(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公证档案。2、被告对周天贵、冷崇伟、刘宗淑、孙计庆的查询笔录。3、律师对伍俊、张其玲对秦玉兰、段世辉、唐先品的查询笔录。4、《公证程序规矩(试行)》、《公证程序规矩》。上诉人向原审法院供给的依据有,1、申述书、成婚证、公证书、张守春的逝世证明。2、张守春要求吊销公证书的恳求书、(2004)九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裁定书。3、刘启福对冷崇伟的查询笔录、黄万平对张守春的查询笔录。经检查,本院以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供给的依据剖析、确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确定的现实与原判无异。本院以为,1999年12月28日九龙坡区公证处,依据张守春1999年12月13日恳求处理声明公证,填写的公证恳求表,公证人员对张守春的询问笔录,作出了(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内容是其张守春的实在意思表明,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程序合法。2005年3月1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恳求恳求吊销(2000)渝九字第201号公证书,被上诉人经检查后,于同年4月14日作出的九龙坡区司法决字(2005)2号保持(2000)渝九证字第201号公证书正确。原判确定现实清楚,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矩,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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