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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单位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3:14
【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县华北工业塑料配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的事务员,担任华北公司在重庆等地的事务。华北公司在2009年开端和中化公司有事务来往。王某在华北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6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挂号建立以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明亿公司,并对华北公司和中化公司隐秘该现实。其诈骗华北公司,称明亿公司管理人员与中化公司管理人员有私人联系,华北公司若想持续与中化公司坚持产品出售事务联系,有必要先将货品出售给明亿公司,且须在原出售价格上大幅度让利给明亿公司,再由明亿公司将货品出售给中化公司;又诈骗中化公司,称明亿公司为系华北公司在重庆区域建立的办事处,今后华北公司与中化公司购销事务经过明亿公司即可。为了能持续坚持与中化公司的事务联系,华北公司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在被王某诈骗的情况下与明亿公司屡次签定购销合同(产品实际使用人仍为中化公司,且华北公司所出售货品直接运至中化公司),明亿公司再与中化公司签定购销合同,王某将其间496 986.93元货品差价并吞为己有。
【不合】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经过签定合同的方法骗得单位产业的行为怎么定性。
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构成职务并吞罪,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使用担任华北公司在重庆等地事务上的职务便当,与华北公司和中化公司签定合同,并吞归于华北公司的合法产业,其行为契合职务并吞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公司资产,数额较大。
【分析】
小编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如下:职务并吞罪的行为方法,通说以为除并吞外,还包含盗取、骗得等手法。即使是选用隐秘的“盗取”手法、隐秘现实本相或虚拟现实的“骗得”手法,将原为自己持有的本单位资产转变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归于并吞行为的领域。本案中,王某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建立明亿公司,隐秘现实,经过明亿公司与华北公司、中化公司别离签定实行合同的方法,骗得巨额产业。明显,本案中,骗得的目标不只包含单位(华北公司),还包含第三人(中化公司)。本案中,中化公司一向是经过王某与华北公司坚持事务来往,即便在王某建立明亿公司之后,根据王某的诈骗,中化公司一向以为明亿公司是华北公司在重庆建立的办事处。从民事视点看,身为华北公司事务员,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现实上,华北公司与中化公司民事合同行为也已实行结束。因而,华北公司和中化公司根据合同发作的买卖,悉数货款都应归华北公司一切,并且一向以来两边都是按原价格履行,该差价应属华北公司的合法利益所得。笔者以为,王某构成职务并吞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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