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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0:30

国有土地的产权是归于国家的,所以政府有权对国有土地进行处理,政府既能够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出让,假如有需求也能够回收国有土地的运用权,那么政府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依据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政府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1、并不是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而为商业利益。
2、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应领先对原土地运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顿,依据物权之规律,被拆迁人既对房子具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具有运用权,
《物权法》房地一体,一物一权的准则;
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操控乡镇房子拆迁规划严厉拆迁处理的告诉》:“禁止未经拆迁安顿补偿,回收原土地运用权而直接供给土地,并发放建造用地同意文件”。
《土地储备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应由疆土资源处理部门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土地运用权人给予补偿后,回收土地运用权。对政府有偿回收的土地,由土地挂号机关处理刊出土地挂号手续后归入土地储备。
二、回收国有土地法定程序
(一)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应领先经拆迁补偿安顿程序,未经拆迁补偿安顿,依据物权之规律,被拆迁人既对房子具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具有运用权?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程序合理准则,应实行奉告、奉告请求听证的程序;
(三)送达程序
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触及原土地运用权人的严重权益,应当将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决议送达给请求人才干发作法令效力。
行政机关在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时应当遵从“合理程序”准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在法令上被认定为存在并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令约束力,有必要具有法定条件。该法定条件除了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清晰、详细、有作用的表明内容外,在程序上应当依照法令规则的时刻和方法向相对人进行送达。依法送达是详细行政行为建立的必备条件,未经送达则详细行政行为不建立,也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原告归于市政府作出的“土地回收决议”的行政相对人。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大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程序合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理,除触及国家秘密和依法遭到维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揭露,留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定见;要严厉遵从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处理相对人、好坏关系人的知情权、参加权和救助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责,与行政处理相对人存在好坏关系时,应当逃避。
三、怎样确认国有土地运用权
1、土地运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纳、沿袭,或经过依法转让、承继、承受地上建筑物等方法运用国有土地的,可确认其国有土地运用权。
2、土地公有制之前,经过购买房子或土地及租借土地方法运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持续运用的,可确认现运用者国有土地运用权。
3、因原房子撤除、改建或天然崩塌等原因,现已改变了实践土地运用者的,经依法审阅同意,可将土地运用权确认给实践土地运用者;空位及房子崩塌或撤除后两年以上仍未康复运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收土地运用权
4、未按规则用处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回收重新安排运用,或许按有关规则处理后确认运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处理法》实施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现在实践运用状况或许依据最终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认运用权必定规模的土地被几个单位重复征用或先后划拨给几个单位运用的状况常常引起土地争议。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有方针方面的问题,也有疆土资源处理机关的失误等问题。但从一般状况来讲,土地运用者正常运用的土地不可能划给另一个单位运用,主要是从前的运用者征(拨)而未用或征(拨)多少用搁置土地形成的,这种状况下的土地按实践运用状况确认给后来的单位运用是合理的。假如从前土地运用者是被逼吊销或搬迁,后又康复或迁回,原土地已被划给其他单位运用的,则应按方针要求和土地利用现状确认是否返还土地运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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