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8:04(一)从事劳作能力判定的安排或许个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1)供给虚伪判定定见的;(2)供给虚伪确诊证明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确定请求,或许招摇撞骗将不契合工伤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工伤员工的;(2)未妥善保管请求工伤确定的依据资料,致使有关依据灭失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经办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形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组织依法承当补偿职责:(1)未按规则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状况记载的;(2)不按规则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