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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09:46

1、社会原因。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任何事物的发生都离不开社会的效果。“是非合同”的发生亦是如此。一方面,跟着商场经济的开展,施工企业的数量增多,修建商场构成了买方商场,人多粥少,竞赛剧烈。建造单位往往使用优势位置,要求施工企业签定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霸王合同,施工企业虽明知因此签定的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公平,但为了揽到工程,只得忍辱负重承受建造单位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签定补充协议,承受不平等的条件。另一方面,因为修建商场尚不标准,竞赛次序还很紊乱,拖欠工程款、农人工工资等现象还非常杰出,因此为了加大标准和整理修建商场的力度,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投标投标法》)未规则有必要投标的工程项目也以行政方法实施强制投标。在这种景象下,建造单位被逼按政府规则对发包工程投标,这种经招投标程序建立的工程标底一般认为是一种“合理贱价”。 “合理”表现在该标底是评标委员会依据工程具体状况,结合多种要素归纳考虑评出来的,它在确保了施工企业最低赢利的一起,也确保了修建行业正常开展。因此,这种“合理贱价”在实际操作中仍具有必定的降价空间。建造单位采纳种种办法力求节省开支,降低成本,进步经济效益;而修建商场供过于求的供需联系又决议了许多施工企业乐意在这种“合理贱价”之下承包投标建造工程项目。所以,建造单位与施工企业往往就搞“是非合同”,签定比中标标底确认的“合理贱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这便是“是非合同”发生的最主要的实际原因。当然,有时施工企业反过来会处于优势位置,使用建造单位工期紧等晦气状况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成果进行修正,另行签定“黑合同”。还有些时分,投标人和中标人为了一起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正,构成了“黑合同”。
2、法令原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则的一类有名合同,须恪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无庸置疑。但因为建造工程产品的特殊性,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只需当事人合意即可建立的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其建立不只需求当事人构成合意,还有必要有政府部分的监管。依法进行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在必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提交投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这是法令规则的对投标投标进行的存案准则。《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投标管理办法》(建造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存案制,这表现了国家对强制投标项目这些民事活动的干涉和监督,旨在标准修建商场行为,确保合同严厉实行,维护两边的合法权益。经过招投标活动建立的建造工程合同不只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还遭到《投标投标法》的调整,因此具有了民事法令联系与行政法令联系两层性质。当建造工程合同中包括有民事法令联系与行政法令联系时,私家利益和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构成一对对立。这对对立抵触便会引发当事人寻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躲避政府监管,然后签定“是非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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