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一般高档校园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现已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规范对一般高档校园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确保招生揭露、公平、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档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高档校园(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许国家认可的入学方法选拔选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档中等校园(含中等职业校园,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组织、主管教育行政部分及其招生作业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作业过程中,违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档教育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确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主管全国高校招生作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背国家高档教育招生处理准则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在职责规模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处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准则,承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承受督查部分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现实清楚、依据确凿、根据清晰、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确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通报批评;情节严峻的,给予削减招生方案、暂停特别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许依法给予中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背国家规则的招生简章,或许进行虚伪宣扬、骗得钱财的;
(二)未依照信息揭露的规则揭露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划招生或许私行调整招生方案的;
(四)违背规则降低规范选取考生或许回绝选取契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别类型招生中出台违背国家规则的报考条件,或许招摇撞骗、徇私舞弊,选取不契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托付中介组织进行招生选取,或许以许诺选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照规则的规范和程序,以照料特定考生为意图,乱用引荐点评权利的;
(二)未按规则公示享用优惠方针的考生名单、各类引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引荐等作业过程中出具与现实不符的成果单、引荐资料、证明资料等虚伪资料,在学生归纳本质档案中虚拟现实或许成心隐瞒现实的;
(四)违规处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写自愿或许有偿引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组织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私行超方案招生处理选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规范违规选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背选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完毕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依照信息揭露的规则揭露招生作业信息的;
(六)对高校选取作业监督不力、形成严峻不良结果的;
(七)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分违背有关处理职责,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方针相冲突的招生规则或许逾越职权拟定招生优惠方针的;
(二)私行扩展国家核定的招生规划和追加招生方案,私行改变招生方案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组织和高校违规选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组织招生作业监管不力、形成严峻不良结果的;
(五)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当即责令暂停其担任的招生作业,由有关部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或许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自愿、资历、分数、选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选取考生违规改变选取校园或许专业的;
(三)在特别类型招生中走漏面试查核考官名单或许使用职务便当请托查核点评的教师,照料特定考生的;
(四)走漏没有发布的考生成果、考生自愿、选取分数线等或许影响选取公平信息的,或许对外走漏、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历招摇撞骗、徇私舞弊的;
(六)违背逃避准则,应当逃避而没有逃避的;
(七)讨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资产,承受宴请等或许影响公平履职活动组织的;
(八)参加社会中介组织或许个人不合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平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照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撤销报考资历;在入学前发现的,撤销入学资历;入学后发现的,撤销选取资历或许学籍;结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分宣告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许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供给虚伪名字、年纪、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假造、不合法获得证件、成果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得报名资历、享用优惠方针的;
(二)在归纳本质点评、相关申请资料中供给虚伪资料、影响选取成果的;
(三)滥竽充数入学,由别人替考入学或许获得优惠资历的;
(四)其他严峻违背高校招生规则的招摇撞骗行为。
违背国家教育考试规则、情节严峻遭到停考处置,在处置完毕后持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校园决议是否予以选取。
第三章 招生职责制及职责追查
第十二条 实施高校招生作业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组织首要担任人、教育行政部分首要担任人是招生作业的榜首职责人,对本校、本部分、本地区的招生作业负全面领导职责。
在招生作业中,因违规行为形成严峻结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查直接担任人的职责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则,对有关职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作业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办的部分依照处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置法令》《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处置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则,依法予以督查办理、作出处置决议或许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作业以外的其别人员违规干涉、干涉招生作业,影响公平公平、形成严峻影响和结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督查机关或许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五条 呈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则的违规景象的,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当即发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办理。情节严峻、影响恶劣或许案情杂乱、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参加或许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职责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职责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搜集依据,应当有2名以上作业人员。作出处理决议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议不服的有关职责人员和考生,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提出复核或许申述;契合法律规则受案规模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选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般高档校园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现已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规范对一般高档校园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确保招生揭露、公平、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档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高档校园(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许国家认可的入学方法选拔选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档中等校园(含中等职业校园,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组织、主管教育行政部分及其招生作业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作业过程中,违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档教育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确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主管全国高校招生作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背国家高档教育招生处理准则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在职责规模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处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准则,承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承受督查部分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现实清楚、依据确凿、根据清晰、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确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通报批评;情节严峻的,给予削减招生方案、暂停特别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许依法给予中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背国家规则的招生简章,或许进行虚伪宣扬、骗得钱财的;
(二)未依照信息揭露的规则揭露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划招生或许私行调整招生方案的;
(四)违背规则降低规范选取考生或许回绝选取契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别类型招生中出台违背国家规则的报考条件,或许招摇撞骗、徇私舞弊,选取不契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托付中介组织进行招生选取,或许以许诺选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照规则的规范和程序,以照料特定考生为意图,乱用引荐点评权利的;
(二)未按规则公示享用优惠方针的考生名单、各类引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引荐等作业过程中出具与现实不符的成果单、引荐资料、证明资料等虚伪资料,在学生归纳本质档案中虚拟现实或许成心隐瞒现实的;
(四)违规处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写自愿或许有偿引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组织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私行超方案招生处理选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规范违规选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背选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完毕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依照信息揭露的规则揭露招生作业信息的;
(六)对高校选取作业监督不力、形成严峻不良结果的;
(七)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分违背有关处理职责,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给予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方针相冲突的招生规则或许逾越职权拟定招生优惠方针的;
(二)私行扩展国家核定的招生规划和追加招生方案,私行改变招生方案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组织和高校违规选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组织招生作业监管不力、形成严峻不良结果的;
(五)其他违背国家招生处理规则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当即责令暂停其担任的招生作业,由有关部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置或许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自愿、资历、分数、选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选取考生违规改变选取校园或许专业的;
(三)在特别类型招生中走漏面试查核考官名单或许使用职务便当请托查核点评的教师,照料特定考生的;
(四)走漏没有发布的考生成果、考生自愿、选取分数线等或许影响选取公平信息的,或许对外走漏、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历招摇撞骗、徇私舞弊的;
(六)违背逃避准则,应当逃避而没有逃避的;
(七)讨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资产,承受宴请等或许影响公平履职活动组织的;
(八)参加社会中介组织或许个人不合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平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照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撤销报考资历;在入学前发现的,撤销入学资历;入学后发现的,撤销选取资历或许学籍;结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分宣告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许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供给虚伪名字、年纪、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假造、不合法获得证件、成果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得报名资历、享用优惠方针的;
(二)在归纳本质点评、相关申请资料中供给虚伪资料、影响选取成果的;
(三)滥竽充数入学,由别人替考入学或许获得优惠资历的;
(四)其他严峻违背高校招生规则的招摇撞骗行为。
违背国家教育考试规则、情节严峻遭到停考处置,在处置完毕后持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校园决议是否予以选取。
第三章 招生职责制及职责追查
第十二条 实施高校招生作业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组织首要担任人、教育行政部分首要担任人是招生作业的榜首职责人,对本校、本部分、本地区的招生作业负全面领导职责。
在招生作业中,因违规行为形成严峻结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查直接担任人的职责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则,对有关职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作业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办的部分依照处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置法令》《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处置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则,依法予以督查办理、作出处置决议或许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作业以外的其别人员违规干涉、干涉招生作业,影响公平公平、形成严峻影响和结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督查机关或许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五条 呈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则的违规景象的,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当即发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办理。情节严峻、影响恶劣或许案情杂乱、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参加或许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职责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职责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搜集依据,应当有2名以上作业人员。作出处理决议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议不服的有关职责人员和考生,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提出复核或许申述;契合法律规则受案规模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选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