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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力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8:59

5月24日,备受各方重视的北京红石实业有限公司小股东汪钢、谢光学、姚军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榜首大股东潘石屹侵略公司权益
一案两边达到宽和,原告已请求撤诉。
2004年6月,闻名房地产商潘石屹被旧日老友、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小股东姚军等3人,以危害公司产业为由告上法庭,代表公司索赔不低于1.05亿元。同年11月5日,姚军等又以“股东、董事知情权被掠夺”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了红石公司,再次引发了公司法修正中的热门话题: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
主持人:北京红石实业有限公司小股东汪钢等三人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榜首大股东潘石屹侵略公司权益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那么终究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它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究竟具有多大的价值和效果?
王保树:股东代表诉讼又名股东派生诉讼。它通常是指当公司怠于经过诉讼追查公司机关成员职责时,具有法定资历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按照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之所以称其为代表诉讼,是由于公司的利益遭到危害时,本应由公司本身对危害人提申述讼,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要么不能提申述讼、要么不肯提申述讼,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从而完成股东全体的利益,就应当答应股东代行公司诉权,诉讼成功后的利益归于公司。
在实践中,公司董事、大股东、高管人员等从事了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起又利用职权阻止公司提申述讼,这使公司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相应的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也就会遭到危害。假如不树立相应准则来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纠正的话,那么公司和股东全体利益就不能得到维护。
曹守晔: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的一项重要诉权,又是公司管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股东监督公司运营及防备运营权乱用的重要手法,意图在于维护、鼓励股东行使监督公司内部高管人员、监督公司操控股东。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直接诉讼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没有其他约束;代表诉讼本应由公司提起,由于公司怠于申述,契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才干提起。直接诉讼维护的是股东自益权,胜诉后,股东的个人权益得到满意;而代表诉讼维护的是公司共益权,胜诉后利益归公司一切。
王晓滨:公司是现代社会的一分子。公司尽管以寻求最大经济效益为底子意图,但条件应该是合法,并且要恪守“公序良俗”,成为现代社会的榜样。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公司运营的规范化,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造的重要一步。我信任公司法的修正和股东代表诉讼的机制的树立,会对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造起到重要的促进效果。
股东代表诉讼为何难立案
主持人:据我所知,股东代表诉讼在大多数状况下都被法院驳回或爽性就不立案,其间的原因都有哪些?
王保树:现在,现行的我国公司法没有清晰规则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这是股东代表诉讼在司法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此外,派生诉讼本身的某些特色也抉择了其适用的限制,比如对股东资历的要求欠好掌握。对股东资历的要求过松,则简单导致滥诉现象;而要求过严,又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还有是否应当要求诉前担保的问题。假如要求诉前担保,则股东的申述积极性会遭到按捺,由于我国实践中现已呈现的状况标明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是中小股东,他们的财力往往都有限。假如彻底不要求诉前担保,则也或许导致滥诉行为。一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危险很大,诉讼成功则利益归属于公司,诉讼失利则丢失由自己承当,中小股东更会忧虑诉讼失利危险。
曹守晔: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侵略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中止该违法行为和危害行为的诉讼的规则,这不能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至少不是典型的。由于:1.申述的条件仅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而公司运营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大股东危害小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违背公司章程,董事、司理违背忠实和留意责任危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现象;2.没有规则股东补偿请求权,被告不行清晰。因而该条款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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