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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2:02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处理办法》业经2013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十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22日起实施。
市长郭新双2013年10月22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处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确保路途交通安全疏通,根据国家《路途交通安全法》《残疾人确保法》《路途运送法令》等法令、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下肢伤残的残疾人,不包括其他类别的残疾人和兼并其他伤残的残疾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规划、悉数由上肢操作、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三轮燃油机动车和电动车
第五条市公安局担任牵头安排我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监督处理与实施作业。
残联、交通、民政、工商、财务、城市处理、人力资源与社会确保、质量技能监督、稳妥等部分和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监督处理作业。
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实施发放标识牌准则。经残疾人自己请求,区政府审阅上报,市残联审阅承认后,残疾人代步车辆标识牌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发放,残疾人运营车辆标识牌由交通部分路途运送处理机构发放。标识牌发放机关应当对发放标识牌的车辆和运用人建档处理。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市有关部分已发放的残疾人车辆标识一概作废。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加大处理力度,凡未按本办法规则处理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标识牌的残疾人代步车辆,一概制止上路途行进。
第七条中心城区残疾人运营车辆标识牌发放实施总量操控、一次性处理的准则。发放量由市残联会同市交通部分路途运送处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第八条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按非机动车处理。
用于残疾人代步和运营的车辆,各项技能指标应当契合有关国家规范和公安、交通部分的有关规则,制止私行改装。
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车辆安全技能查验。
第九条请求运用代步车辆的残疾人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2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规范》确认为下肢残疾;
(三)双眼视力在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正常,心、肺、血压、精力、上肢正常。
第十条依照国家有关部委确认的处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规范处理,逐渐筛选”的准则,请求运用代步车辆运营的残疾人除契合前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年纪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具有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常住户口;
(二)根据国务院《第2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规范》确认为下肢中、轻度残疾;
(三)本来持有有效证件,近几年实践运营且契合运营条件;
(四)经残联会同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确保等部分确定,确属无其他工作或家庭日子困难。
第十一条契合运用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条件的请求人应当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稳妥(燃油机动车)。鼓舞和支撑请求人处理驾驭人员稳妥、交通事故职责稳妥(电动车)和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
第十二条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标识牌不得转让、搬运、转借;不得将已获得标识牌的残疾人代步或许运营车辆交由请求人以外的其别人员运用。
第十三条每名残疾人只能为自己一台代步或许运营车辆请求标识牌。
残疾人代步车辆的运用或许作废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履行。更新代步车辆的,应当向标识发放机关请求刊出原有车辆标识牌后,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则为更新车辆请求处理残疾人代步车辆标识牌。
第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标识发放机关应当刊出并回收残疾人代步或许运营车辆标识牌:
(一)车主不再契合运用残疾人代步或许运营车辆有关条件的;
(二)车主私行转让、搬运、转借残疾人代步或许运营车辆标识牌的;
(三)车主私行将已获得标识牌的残疾人代步或许运营车辆交由别人运用的;
(四)车主自己提出刊出请求的;
(五)车辆因从事违法活动被依法没收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刊出回收车辆标识牌的。
第十五条运用残疾人代步车辆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路途交通安全和城市处理等有关法令、法规,履行车辆安全和保养有关准则办法;
(二)遵守公安、交通、城市处理、残联等有关部分的处理和监督查看;
(三)按规则悬挂残疾人代步或许运营车辆标识牌;
(四)随身携带《残疾人证》和稳妥单(燃油机动车);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最高时速不得超越每小时15公里;
(六)遇有严重活动时,遵守有关部分统一指挥和处理;
(七)法令、法规、规章其他关于残疾人代步车辆运用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为确保交通安全,中心城区交通流量大的龙华路、中华路、站前大街及卜奎大街,残疾人运营车辆禁行(可笔直穿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可根据路途交通安全状况对残疾人运营车辆禁行街路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第十七条残疾人代步车辆制止载乘别人。
残疾人运营车辆应当依照交通部分路途运送处理机构核定的载客量运营。
第十八条运用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法拘留车辆:
(一)未处理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标识牌或许未悬挂标识牌上路途行进的;
(二)运用假造、变造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标识牌的;
(三)运用私行改装、组装的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的;
(四)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关于路途通行的规则并回绝承受罚款处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拘留车辆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依法拘留的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依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车辆和运用人不契合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标识发放条件的,不予发还,依法予以处理;
(二)车辆和运用人契合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车辆标识发放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承受处理并补办相应手续,公安机关发还拘留车辆;
(三)当事人在30日内不能供给被拘留车辆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许不前来承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告诉并布告3个月仍不前来承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涉嫌不合法运营的,移送交通部分路途运送处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假造、变造、生意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标识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路途交通安全法》《治安处理处分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运用残疾人代步车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部分路途运送处理机构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黑龙江省路途运送处理法令》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一)非残疾人运用残疾人代步车辆从事运营活动的;
(二)运用无标识牌残疾人车辆或许悬挂残疾人代步车辆标识牌车辆从事运营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背本办法规则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则发放的中心城区残疾人运营车辆标识牌,有效期为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我市在三年内逐渐筛选中心城区从事运营的残疾人车辆,以按本办法规则处理残疾人运营车辆标识牌的残疾人车辆总量为基数,每年削减三分之一。经过转岗工作分流、政策性补助等方法,处理撤销运营后的残疾人日子确保问题。
第二十四条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处理相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背本条前款规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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