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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可以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1:50

根据我国《承继法》第三条的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子、储蓄和日子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等。最高公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条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产业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务等”。第四条规则:“承揽人逝世时髦未获得承揽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揽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作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许接续承揽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很显然,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特点,即以公民逝世时一切的产业为限。可是,逝世补偿金是在受害人身后才发生的,在公民逝世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令特征。因而,将逝世补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令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根据。事实上,受害人就其逝世自身并不享有补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死者自己日子实态上能够添补的利益丢失,需求添补的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逝世导致的日子资源的削减和损失。因而,逝世补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为失掉亲人而发生的精力危害的补偿,不该归于死者的遗产规模。
对此,最高公民法院就广东省高档公民贵院《关于逝世补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逝世补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逝世补偿金是根据死者逝世对死者近亲属所付出的补偿。获得空难逝世补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逝世补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则能够看出,逝世补偿金是专归于死者近亲属的产业,不归于死者的遗产。而且从法令上来说,空难逝世补偿金和交通事故逝世补偿金的性质完全相同,没有实质的差异,最高公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既适用于空难逝世补偿金,相同也适用于交通事故逝世补偿金。
交通事故逝世后所获得的逝世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承继法》由死者的承继人依法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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