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补办结婚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3:28《婚姻法》倡议补办,实际上又从头供认了现实婚姻的法令效能。这也是立法机关依据中国国情所表达的立法目的。应该说这对安稳,安稳社会秩序有活跃的含义,但也不能忽视这一规则对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效能是有影响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仍遵从了《婚姻法》批改前有条件供认现实婚姻的做法。并要求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当事人在离婚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
但是,因为实践中难以补办,而未补办的假如按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则联系处理。这实际上已与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相冲突,也难以维护实际上的弱者。主张从头修订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则,案子诉到法院今后,以本质要件是否契合别离处理比较恰当。假如本质要件契合的就应该供认其,依照离婚案子处理。假如成婚时不契合法定的本质要件,又不处理成婚登记,当然宣告无效,承当无效的法令结果。这样做,与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及国情更契合,也更能维护弱者的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