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弃儿子六年,离婚时是否可以追偿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3:10
案情介绍
山东农人李海波(男)与曾静(女)于1988年7月挂号成婚,1993年12月又生育一子李洪涛。1994年12月,妻子曾静以李海波无能,没有发家致富为由,留下儿子李洪涛,单独外出打工。期间,曾静从前给家中连续邮递过少许钱款。自从1998年4月后,曾静石沉大海,再未给家中邮递过一分钱。
2004年3月,在外打工的曾静回来山东家中,以夫妻分家多年,爱情不好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恳求。被告李海波亦表示同意离婚,可是提出曾静出走六年,从未对孩子尽过母亲的职责,要求儿子归自己抚育。而且要求曾静承当多年来孩子的抚育费用。
法院判定
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在判定原、被告两边离婚的一起,判定未成年婚生子李洪涛由父亲李海波抚育,原告曾静自2004年3月起支付抚育费(每月220元)至李洪涛有独立日子能力时止,一起判定原告给付被告自1998年4月至2004年3月的抚育费9960.00元。
律师分析
抚育,一般是指老一辈对后辈如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对子女、孙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抚育不仅仅指在日子上给予未成年子女必定的照料,还要在精力上、思维道理上、常识学习上给予必定的教育与引导。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在经济及精力方面的支付,是未成年子女的爱情需求、智力水平、理解能力、无经济能力等各方面的要素决议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职责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抚育子女是爸爸妈妈两边的一起职责,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职责是无条件的,除了法令还有规则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革除。所以,经济条件答应的情况下,爸爸妈妈应为子女的日子、学习供给必定的物质条件,亦应让子女承受杰出的教育,至少应让子女承受九年职责教育。抚育教育好下一代,是爸爸妈妈对子女应尽的职责与职责,也是法定职责。
本案中,曾静作为孩子的母亲,出走的后六年间,石沉大海,没有为家里及孩子寄过一分钱,既未尽夫妻彼此搀扶之责,亦未尽母亲之职责,未成年子女在六年间没有母亲的关心与保护,其心思的晦气影响是明显存在的。曾静对儿子李洪涛,在长达六年期间从经济上和精力上都未尽过母亲的职责,实际上是一种遗弃行为。依据法令规则,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一般是指对年迈、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日子能力的人,负有奉养、抚育或抚育职责的人不实行其职责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首要包含子女不实行奉养职责而遗弃白叟,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职责而遗弃子女,老公不实行抚育职责而遗弃妻子或许妻子不实行抚育职责而遗弃老公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还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农人李海波(男)与曾静(女)于1988年7月挂号成婚,1993年12月又生育一子李洪涛。1994年12月,妻子曾静以李海波无能,没有发家致富为由,留下儿子李洪涛,单独外出打工。期间,曾静从前给家中连续邮递过少许钱款。自从1998年4月后,曾静石沉大海,再未给家中邮递过一分钱。
2004年3月,在外打工的曾静回来山东家中,以夫妻分家多年,爱情不好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恳求。被告李海波亦表示同意离婚,可是提出曾静出走六年,从未对孩子尽过母亲的职责,要求儿子归自己抚育。而且要求曾静承当多年来孩子的抚育费用。
法院判定
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在判定原、被告两边离婚的一起,判定未成年婚生子李洪涛由父亲李海波抚育,原告曾静自2004年3月起支付抚育费(每月220元)至李洪涛有独立日子能力时止,一起判定原告给付被告自1998年4月至2004年3月的抚育费9960.00元。
律师分析
抚育,一般是指老一辈对后辈如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对子女、孙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抚育不仅仅指在日子上给予未成年子女必定的照料,还要在精力上、思维道理上、常识学习上给予必定的教育与引导。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在经济及精力方面的支付,是未成年子女的爱情需求、智力水平、理解能力、无经济能力等各方面的要素决议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职责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抚育子女是爸爸妈妈两边的一起职责,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职责是无条件的,除了法令还有规则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革除。所以,经济条件答应的情况下,爸爸妈妈应为子女的日子、学习供给必定的物质条件,亦应让子女承受杰出的教育,至少应让子女承受九年职责教育。抚育教育好下一代,是爸爸妈妈对子女应尽的职责与职责,也是法定职责。
本案中,曾静作为孩子的母亲,出走的后六年间,石沉大海,没有为家里及孩子寄过一分钱,既未尽夫妻彼此搀扶之责,亦未尽母亲之职责,未成年子女在六年间没有母亲的关心与保护,其心思的晦气影响是明显存在的。曾静对儿子李洪涛,在长达六年期间从经济上和精力上都未尽过母亲的职责,实际上是一种遗弃行为。依据法令规则,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一般是指对年迈、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日子能力的人,负有奉养、抚育或抚育职责的人不实行其职责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首要包含子女不实行奉养职责而遗弃白叟,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职责而遗弃子女,老公不实行抚育职责而遗弃妻子或许妻子不实行抚育职责而遗弃老公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还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