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21:29

[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96)经终字第257号
[ 判定时刻 ]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和世界租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三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戴方敬,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乐沸涛,北京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塑料厂。住所地:聊城市建造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鹿玉良,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造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行长。
托付代理人:张泽印,中国建造银行聊城中心支行科长。
托付代理人:陶祥英,明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1985年11月10日,华和公司与山东聊城市塑料厂签订了HILC85084号租借合同,约好华和公司购进吹塑机出租给塑料厂,租借期限48个月,自华和公司对外付款日起核算。总租金1,303,472.4马克,塑料厂分8次以日元付出租金(日元对马克的兑换率以华和公司对外付款日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准),租借期内,不论塑料厂运用该物件与否,或发作其他任何情况,塑料厂都必须如期付出租金,不然,加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租借期内,物件所有权归华和公司,期满由塑料厂留购。在合同有用期内。除人力不行抵抗事端外,塑料厂若不付出租金或二次以上迟付租金以及违背合同任何条款时,均视为违约。聊城建行对租借合同予以担保,表明在塑料厂的确无力如期还款时,于逾期15日内代塑料厂承当包含违约金在内的还款职责。作为合同附件,聊城建行还在给华和公司的《租借项目付款担保函》中许诺愿承当此项人民币的付款担保职责。租借合同收效后,华和公司交给了吹塑机,依约实行了职责。塑料厂租用后,于1990年4月 14日交给租金29,024,924日元,其他未付。为此,华和公司和塑料厂于1991年10月31日签订了HILC85084号租借合同弥补协议书(以下简称弥补协议)。弥补协议约好,因为塑料厂资金困难,经塑料厂恳求,以塑料厂欠华和公司租金和迟付利息总额从头确认租金总成本,算计为85,115, 404日元,从头确认租借期限为3年,自1992年1月1日起计租金,分6次付清。聊城建行一确保人身份在弥补协议上盖了章。但弥补协议中没有关于确保人及确保职责的约好。弥补协议收效后,塑料厂于1993年1月12日和1995年5月16日两次付华和公司租金本息9,918,007日元,之后,未再付出租金。华和公司屡次致函聊城建行,要求其实行担保职责,聊城建行没有履约。从92年6月30日至96年6月30日,塑料厂共欠华和公司租金89,283, 046日元。迟付利息26,550,171日元。华和公司屡次催要未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