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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失实,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6:40

房地产商场日渐升温,各种宣扬楼盘的户外广告、宣扬画册、电视报纸广告漫山遍野、夺人眼球。广阔的购房者对楼盘的了解也多是从广告开端,有适当部分的市民依据楼盘广告所宣扬的各种条件而决议是否购买该楼盘。但从网上的查询可看到,有适当一部分市民以为楼盘的广告有失实之处,一般表现为夸张楼盘所具有的各种优势。近段时刻,有些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广告问题产生了各种胶葛,有的乃至对簿公堂。那么,假如楼盘广告失实职责人是否要承当法律职责?详细由谁来承当职责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山市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
据郑律师介绍,全部广告的内容必需要实在,广告的任何方面都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然就要承当法律职责,包含户外广告、宣扬图册、电视报纸广告等广告都是如此。假如广告失实,详细职责该由谁承当呢?郑律师说,一般是由广告主承当(作者注:如商品房广告失实,应由开发商来承当职责。)。假如有的失实广告找不到广告主或许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因某种原因而不愿意发表广告主,由此而给顾客形成的丢失则由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承当相应的职责,(作者注:如电视报纸广告内容失实,而电视台或报社找不到广告主或不愿意供给广告主的实在身分,则由电视台、报社承当相应职责。)。
郑律师介绍,所发布广告图画的方位,巨细等一般由工商局进行监管,但至于广告的内容则由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如药品广告内容由药监局监管,文明类的广告内容由文明局监管,商品房广告内容由房管局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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